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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秩序原理》第三部分 福利国家中的自由 第二十一章 货币框架 第五节

《自由秩序原理》第三部分 福利国家中的自由 第二十一章 货币框架 第五节 知识产权辩论会
2025-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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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第五节对于那种主张建立能迫使权力机构正确行事的制度安排的观点,我当然无意反对。随着货币政策受公共财政因素的影响的可能性不断增大,主张这样一种制约机制的理由也就变得越来越充分了。但是,如果我们随意夸大这

第五节

对于那种主张建立能迫使权力机构正确行事的制度安排的观点,我当然无意反对。随着货币政策受公共财政因素的影响的可能性不断增大,主张这样一种制约机制的理由也就变得越来越充分了。但是,如果我们随意夸大这种机制所能达致的作用,那么我们就只会减小而不会增大这一论辩的理由。我们很可能无从否认这样一个事实:尽管我们能够限制这一领域中的自由裁量权,但却无力将其完全根除;因此,关于决策机构在这一无从避免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究竟可以采取什么行动这个问题,就不仅异常重要,而且实际上还可能决定着这一制约机制能否得到实施并发挥作用的问题。

所有的中央银行都面临着一个基本的两难困境,而这一两难困境又使它们的政策不可避免地涉及到诸多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众所周知,中央银行对所有的流通媒介只能起到一种间接的控制作用,因而也是一种有限的控制作用。它的权力主要基于它可以在人们需要现金的时候威胁不予提供现金。然而,与此同时,人们又认为它有义务在人们需要现金的时候绝不能拒绝按某个价格提供现金。正是这个问题,而非政策对价格或币值的一般影响,决定着中央银行的日常行动。这种考虑使得中央银行必须不断在事前阻碍或在过程中抵制信贷领域中的种种发展,因为在这个领域并不存在可以提供充分指导的明确规则。

上文所述基本上也可以适用于那些旨在影响价格和就业的措施。这些措施最主要的目的应当被设定为在价格和就业发生变化之前阻止这些变化,而不是等它们开始变化后才去纠正它们。如果一家中央银行总是坐等到规则或机制迫使它去采取行动时才有所动作,那么因此而导致的波动就会毫无必要地增大许多。而如果此家中央银行在其自由裁量权允许的范围内先行采取了与规则或机制将作用于它的方向背道而驰的措施,那么这种规则或机制很可能要不了多久时间就会丧失其原有的效力。因此,退一万步讲,即便是在决策机构的自由裁量权受到严格限制的领域,其最终的结果可能还是要取决于该机构在其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所作所为。这实际上意味着,在目前的情况下,我们只能通过规定货币政策的目标而非它的具体做法来限制货币政策,而且除此之外,我们也别无他策。因此,当今的具体问题乃在于我们是应当维持某种稳定的价格水平,还是应当维持某种稳定的就业水平。如果我们能够做到把货币的稳定放在第一位而让其余的经济政策去适应货币稳定的要求,那么在所允许的不可避免的小幅度波动的条件下,上述两个目标,若是恰当诠释的话,未必就会相互矛盾。然而,一旦“充分就业”被解释为在短期内能靠货币手段达到的就业最大化(人们有时也正是这样解释的),并被作为首要目标来追求,那么价格稳定与就业稳定两个目标之间就会发生矛盾;而且这种做法也定会导致累积性通货膨胀。

当我们以一个稳定的综合价格水平为目标时,我们就有可能获得一个高水平的稳定的就业率。从实践意义上讲,只要这一价格水平并不仅指最终产品的价格(因为如果是这样,在技术高速发展的时候仍会造成严重的通货膨胀趋势),而且只要它尽可能多地立基于国际价格而非地区价格,那么这个价格水平究竟该如何确定,就可能不是至关紧要的了。此外,这样一项政策,即使为两三个大国同时执行,也应当与汇率的稳定保持和谐一致。这里的重要问题在于,金融机构必须把价格控制在众所周知的某个确定的限度之内,使之不致于逾越此一限度——甚或使之不能接近这样一种水平,否则金融机构就必须对其政策做出重大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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