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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 规则与秩序 第四节

《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 规则与秩序 第四节 知识产权辩论会
2025-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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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第四节我们所称之为建构论唯理主义(constructivistrationalism)的基本理念,在伟大的思想家笛卡尔那里得到了最为全面的表述。需要指出的是,尽管笛卡尔本人并没有从这些基本理念中推论出

第四节

我们所称之为建构论唯理主义(constructivistrationalism)的基本理念,在伟大的思想家笛卡尔那里得到了最为全面的表述。需要指出的是,尽管笛卡尔本人并没有从这些基本理念中推论出社会论辩和伦理论辩方面的结论,但是比他略为年长(然而比他寿长)的同时代人托马斯·霍布斯却在这些方面做出了相当详尽的阐释。虽然笛卡尔所直接关注的乃是为判断命题的真假确立标准,然而不可避免的是,这些标准仍被他的追随者用去判断行动的适当性和正当性。“怀疑一切”(radicaldoubt)的态度使笛卡尔拒绝把任何不能以逻辑的方式从“清晰且独特的”明确前提中推导出来的从而也不可能加以怀疑的东西视作为真实的东西。然而,也正是这种“怀疑一切”的立场,剥夺了所有不能以这种方式得到证明的行为规则的有效性。尽管笛卡尔本人可以经由把这样的行为规则归因于一个全知全能的神的设计而避免剥夺这些行为规则的有效性,但是,在他的追随者当中,却有一些人不再把这种诉诸神之设计的规避方式视作为一种充分的解释,因此对于这些人来说,接受任何一种仅仅立基于传统而且无法依凭理性根据给出充分证明的东西,都只是一种非理性的迷信。把所有那些不能按照他的标准证明为真的东西都一概称之为“纯粹的意见”(mereopinion)而加以拒绝,成了他所发起的运动的支配性特征。

由于理性在笛卡尔那里被界定为根据明确的前提所作的逻辑演绎,所以理性的行动也就仅仅意指那些完全由已知且可证明为真的东西所决定的行动。从这一点出发,人们几乎不可避免地会达致这样一种结论,即只有在这一意义上为真的东西才能导致成功的行动,进而使行动者取得成就的一切东西也就是他所进行的笛卡尔意义上的推理过程的产物。那些并不是以这种方式设计出来的制度和惯例,只是在偶然的情况下才可能是有助益的。上述观点与建构主义对传统、习俗和历史的普遍蔑视一起,构成了笛卡尔式建构主义的典型立场。根据这种立场,人仅凭理性,就能够重构社会。

然而,这种“唯理主义的”认识进路(approach),实际上堕入了早期的拟人化的思维方式之中。这种认识进路重新复活了那种把所有具有文化意义的制度的起源都归结为发明或设计的倾向。道德观念、宗教和法律、语言和书写、货币和市场,都被认为是由某人经由刻意思考而建构出来的;至少它们所具有的各种程度的完备形式被认为是经由某人刻意思考而设计出来的。对历史所作的这种意向论的(intentionalist)或实用主义的(pragmatic)解释,在人们根据社会契约(socialcontract)型构社会这一观念中得到了最为充分的表达。首先阐发这种观念的是霍布斯,尔后就是卢梭——从许多方面来看,卢梭都是笛卡尔的一个紧密追随者。尽管他们的理论并不总是要对实际发生的事情给出一种历史解释,但是这种理论的一个一以贯之的目的却是要为确定现存的制度是否可以被证明为理性的制度提供一种指南。

正是由于这种哲学观,我们直至今天还普遍偏好于人们“有意识”或“刻意”所为的每一件事情,而且,诸如“非理性的”(irratinonal)或“理性不及的”(non-rational)这样的术语,也经由这种哲学观的阐释而具有了它们在今天所具有的贬义。正因为如此,人们在此前所提出的那些赞同传统或拥护业已确立的制度和惯例的假设(presumption),渐渐变成了贬低或反对这种传统、制度和惯例的假设,而且“意见”(opinion)也最终被认为只是“纯粹的”意见——亦即某种无法经由理性得到证明或判定的东西,从而也不能被视作是人们进行决策所须依凭的一种有效根据。

构成上述信念之基础的乃是这样一种基本假设,即人主要是经由他所拥有的从明确前提中进行逻辑演绎的能力而成功主宰其周遭环境的。然而,此一基本假设却在事实上是错误的,而且任何试图把人的行动局限于可以按这种方式予以证明的范围之内的努力,也只会使他无法运用诸多能够使其获得成功的最为有效的手段。那种认为我们行动的有效性完全或主要依赖于那种我们能够以文字的方式加以陈述并因此而能够构成三段论推理之明确前提的知识的看法,显然与事实不相符合。毋庸置疑,许多社会制度都是我们成功追求我们有意识的目标所不可或缺的条件,然而这些制度事实上却是那些既不是被发明出来的也不是为了实现任何这类目的而被遵循的习俗、习惯或惯例所形成的结果。在我们生活于其间的社会中,我们之所以能够成功地对我们自己做出调适,而且我们的行动也之所以有着良好的机会去实现它们所指向的目标,不仅是因为我们的同胞受着已知的目的的支配,或者受着手段与目的之间已知的关系的支配,而且是因为他们也受着这样一些规则的约束——而对于这些规则所具有的目的或起源,我们常常是不知道的,甚至对于这些规则的存在,我们也常常是不意识的。

人不仅是一种追求目的(purpose-seeking)的动物,而且在很大程度也是一种遵循规则(rule-following)的动物。人之所以获得成功,并不是因为他知道他为什么应当遵守那些他实际上所遵守的规则,甚至更不是因为他有能力把所有这些规则形诸于文字,而是因为他的思维和行动受着这样一些规则的调整——这些规则是在他生活于其间的社会中经由一种选择过程而演化出来的,从而它们也是世世代代的经验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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