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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行为》第二部分 在社会框架里的行为 第八章 人的社会 第二节 对整体的、玄学的社会观的批判(一)

《人的行为》第二部分 在社会框架里的行为 第八章 人的社会 第二节 对整体的、玄学的社会观的批判(一) 知识产权辩论会
2026-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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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第二节 对整体的、玄学的社会观的批判(一)按照全体主义、概念实在论、整体主义、集体主义和完形心理学的一些代表性人物的说法,社会是一个实体,有它自己的生命,有别于、也独立于诸多不同的个人生命之外;它为自

第二节 对整体的、玄学的社会观的批判(一)

按照全体主义、概念实在论、整体主义、集体主义和完形心理学的一些代表性人物的说法,社会是一个实体,有它自己的生命,有别于、也独立于诸多不同的个人生命之外;它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为,有它自己的目的,不同于诸多个人所追求的目的。于是,在社会的目的和其成员的诸多目的之间,当然就会出现对立的情况。为了保障社会的兴盛和进一步发展,就必须掌控人们的私心,必须迫使人们为社会的利益,牺牲他们自我的企图。在这一点,所有这些整体主义学说,必定放弃凡俗科学和逻辑推理的方法,转向神学或玄学信仰的宣示。他们必须假定,天理藉由指派先知、使徒和神授魅力的领袖,强迫本质邪恶的人们,亦即,强迫倾向追求自我目的的人们,走在上帝、世界精神或历史要他们遵循的正当道路上。

自古以来,这种哲理一直是原始部落的特色信条,也一直是所有宗教教义的基本元素。人,必定要遵守某个超凡权力所发布的法律,必定要服从这个权力所委托、负责执行该法律的权威当局。该法律所创造的秩序——人的社会,因此是神的事功,而不是人的成就。如果上帝未曾介入、未曾启迪经常犯错的人们,社会是不会成立的。没错,社会合作,对人而言,是一个祝福;只有在社会的框架里,人们才能披荆斩棘、逐步脱离原始的野蛮状态,脱离道德与物质双重贫困的状态。然而,如果放任人们自理,人们自行摸索,将永远看不到使自己得救的道路。因为要让个人适应社会合作的要求,以及服从道德戒规,等于把沉重的束缚加在他身上。从他本身卑鄙的心智观点来看,他肯定会把一些预期利益的抛弃,视为不幸和剥夺。他肯定不会意识到,抛弃眼前可见的快乐,将在稍后获得难以比拟的更大利益。人若不是获得超自然的启示,将永远无从得知天命希望他为自己和后代的幸福做些什么。

十八世纪理性主义的社会哲学和现代经济学,并未诉诸任何超凡权力的奇迹式干预。当个人以协调行为取代独自行为时,他的每一步都导致自己的处境获得直接的和可以察觉的改善。和平的合作与分工,所产生的那些利益是普遍性的,直接有利于每一代人,而不只是有利于后代的子孙。相对于个人为了社会存在而必须牺牲的那些利益,个人获得的利益补偿更大、更丰厚。他的牺牲只是表面的和短暂的;他放弃一份较小的利益,以便在稍后获得一份较大的利益。没有哪个理性的存在,会看不出这个明显的事实。当人们扩大可以实现分工的领域、增强社会合作时,或者当人们强化法律保护与和平保障时,基本的诱因总是:所有相关人等都渴望改善他们自己的生活处境。每个人在努力争取他自己“正确了解的”利益时,他也为社会合作与和平交往的略微强化,贡献了棉薄的心力。社会,是人的行为的结果,亦即,是人渴望尽可能去除不适感的结果。要解释社会的生成和演化,毋须求助于一个对真正有宗教情怀的心灵来说,会有所冒犯的学说;按照该学说,上帝最初的创造物是如此蹩脚,以致后来需要反复的超常干预,才能防止它归于失败。

从休谟到李嘉图的英国政治经济学所确立的这个分工理论,它的历史性角色就在于,彻底摧毁所有关于社会合作的起源和运作的玄学学说。它完成了,自古希腊伊比鸠鲁派哲学创始以来,人类在精神、道德和心智方面的大解放。它以一个自律的理性道德,取代他律的和直观论的旧时伦理。法律与正当性,道德律与社会体制,不再被尊崇为深奥难解的上帝旨意;它们源自于人,唯一必须用来衡量它们的标准,就是它们是否适合增进人们的幸福。信奉功利主义的经济学家没说:让正义得以伸张,即使世界因此毁灭;他说的是:让正义得以伸张,所以世界用不着毁灭。信奉功利主义的经济学家并未要求个人放弃自己的幸福,以成全社会的利益。他建议个人,认清什么是“正确了解的”自身利益。在他看来,上帝的庄严宏大,不是表现在祂忙碌干预君主和政治家的琐碎杂务,而是表现在祂以理智和追求幸福的渴望,赋予祂的创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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