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只有遵循原则才能维续自由,而奉行权宜之策则会摧毁自由
一如我们所见,文明的助益性乃是以运用多于任何刻意安排的协调行动所能运用的知识为基础的;而立基于此一洞见,我们可以进一步认为,我们并不能够通过把那些可欲的特定要素堆积在一起而建构出一个可欲的社会。尽管所有有益的改进在很大程度上讲都必定是以点滴的方式取得的,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这些分立的步骤不为前后一贯的原则体系所指导,那么其结果就仍可能是对个人自由的一种压制。
事态之所以会发展至此,个中的原因极为简单,尽管这一原因还未得到人们的普遍理解。由于自由的价值在于它为不曾预见的和不可预测的行动所提供的机会,所以我们也鲜能知道对自由施以特定限制究竟会使我们失去什么。任何这种限制,亦即除了实施一般性规则以外的任何强制措施,其目的都在于实现某种可预见的特定结果,所以因这种限制而未能成就的东西则往往是不为人所知的。对市场秩序施以干预所会产生的直接后果,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即时且明确可见的,但是其较为间接且影响深远的后果却在很大程度上是未知的,因而也会为人们所忽略。此外,我们也绝不可能意识到以这种干预方式实现特定结果所须付出的全部代价。
依此而论,当我们仅根据每个问题表面上的是非曲直来判断它的时候,我们就会始终高估中央指导所具有的益处。我们的选择往往是在某个已知且明确的收益与阻止不确定的任何人(unknown perons)做出某种不知有益与否的行动的纯粹或然性之间展开的。如果自由与强制之间的选择因此而被看做是一个权宜问题,那么自由就注定会在几乎所有的场合都被牺牲掉。由于在某个特定情势中我们很难知道允许人们做出自己的选择将会导致何种后果,所以在每一情势中仅根据可预见的特定后果进行决策,就必定会一步一步地摧毁自由。在对自由施以的限制性措施中,绝大多数措施很可能都是根据下述理由予以辩解的,即我们并不知道这些限制性措施会造成什么样的具体损失。
早在19世纪,一些极为重要的自由主义思想家就已经充分认识到了这样一个道理,即只有当自由被视作是一项不得因特定的益处而予以牺牲的最高原则的时候,自由才能够得到维续;他们中的一位思想家甚至把自由主义描述为“一系列原则的体系”。当然,他们所提出的有关“政治经济学所看到的问题与看不到的问题”的告诫以及有关“与实用主义代表人物之意图相悖的实用主义不可避免地会导向社会主义”的告诫的真正要旨,也恰恰在此。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所有上述告诫都被当成了耳旁风;与此同时,逐渐放弃原则的趋向以及在过去的一百年中日益形成的从实用出发进行决策和行事的趋向,则成了制定社会政策和经济政策方面的最为重要的创新之一。那种主张我们应当为了在更大的程度上把握我们自己的命运而否弃所有的原则或“主义”(isms)的观点,在今天甚至被宣称为我们这个时代的新智慧。一些论者主张,在践履任何一项任务的时候,人们都应当运用最适合于解决个中问题的“社会技术”(social techniques),而不为任何教条的信念所束缚,因为这种方式乃是理性和科学时代最值得推崇的惟一的一种行事方式。“意识形态”(ideologies),即一系列原则,在相当普遍的程度上已不再为人们所欢迎,一如它们在诸如拿破仑一世那样的野心勃勃的独裁者或卡尔·马克思那里不受欢迎一般。
如果我没有理解错的话,现代社会所盛行的对“意识形态”或对所有的一般性原则或各种“主义”的那种蔑视,实是“丢掉幻想”(disillusioned)的社会主义者所具有的典型态度。这些社会主义者由于自己所拥有的意识形态中存在着种种内在的矛盾,所以他们被迫抛弃了这种意识形态;然而,他们竟据此得出结论认为,所有的意识形态也都必定是错误的,而且为了达致理性,人们在行事的时候也必须否弃意识形态。他们甚至还认为,人们在行事的时候,不仅能够只受他们有意识接受的明确的特定目的的指引,而且也能够因人们无力证明所有那些普遍的价值对于特定可欲之结果的助益性而拒绝接受那些价值(或者能够只受马克斯·韦伯所谓的“目的理性”【purposive rationality】的指引),但是,所有这些都是不可能做到的。尽管意识形态是某种不能被“证明的”(或不能被证明为真的)东西,但是它却很可能是这样一种东西,即我们对它的普遍接受,实乃是我们为之奋斗的绝大多数特定目标的不可或缺的条件。
有一种古老的观点认为,一个人如果不以所处的系统为参照系就开始干预自生自发秩序,那么就不存在一个可行的终点;因此,人们必须在可供选择的系统之间进行选择。但是,那些自封为现代“实在论”的论者却根本无视这个观点,而且还得意地宣称,根据实验的且“科学的”方式行事,他们能够成功地以一点一滴的方式拼凑出一个可欲的秩序,而具体的方法就是为每一个特定且可欲的结果选择一种由科学向他们表明的达致该结果的最为适当的手段。
由于反对这种行事方式的告诫往往被误解,一如我的一部早期著作即《通向奴役之路》(The Road to Serfdom)所被误解的那样,所以我在这里仍有必要再对这些告诫的意图做些简要的讨论。我在《通向奴役之路》一书中所旨在论辩的,当然不是说只要我们在无论多么微小的程度上背离了我所认为的自由社会的诸原则,我们就将不可避免地步上通向全权体制的道路。我的论点毋宁是说(套用较为日常的语言来说),“要是你不修正你的原则,你就会倒霉”。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一般的理解,这往往被认为是一个必然的过程,而一旦我们启动了这一过程,我们就再也无力对它进行控制了;然而,我的观点却只旨在表明这样两个问题:第一,原则对于决策所具有的重要性几乎没有得到人们的理解;第二,人们完全忽略了这样一个基本的事实,即经由我们的政治行动,我们无意中使人们接受了一些原则,而这些原则又使人们采取进一步的行动成为必要。
那些不切实际且自认为具有现代性的现代“实在论者”所忽视的乃是这样一个事实,即他们所主张的东西,正是大多数西方国家在以往两三个世代中所做的事情,因此他们的主张必须对当下的政治状况负责。自由原则之时代的终结,完全可以追溯到80多年以前,那时W.S.Jevons宣称,在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方面,“我们绝不能制定一成不变的刚性规则,而必须根据每个问题的是非曲直去具体地处理相关的问题”。而仅在十年以后,赫伯特·斯宾塞就已经以这样的方式来谈论这个问题了,即“占支配地位的政治学派对于所有旨在对即时性的权宜之策施以限制的教条”或者各种以“抽象原则”为旨归的教条“都表示了彻底的蔑视”。
就当下的情势来看,这种对政治活动支配了如此之久的“实在论”观点,并没有产生这种观点的主张者所欲求的那些结果。我们非但没能更好地主宰我们自己的命运,反而发现自己事实上不得不常常趋向于那条并非我们刻意选择的道路,而且还必须面对那个采取进一步行动的“不可避免的必然性”的问题:这些所谓的“必然性”虽说绝不是我们所意图的,但却是我们此前所做所为的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