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阐释或阐明惯例的过程
立基于上文的讨论,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说,即使是一个部落的头人或酋长为维续秩序而做出的那种最早的刻意努力,也必须被视作是发生在一个给定的规则框架内的事情,尽管这些规则只是作为一种“知道如何”(knowledge how)行事的知识、而不是作为那种可以用如此这般的术语予以表明的“知道那个”(knowledge that)的知识而存在的。语言当然有可能在很久以前就被用来传播这些规则,但它也只是作为一种手段,用以表明特定情势中所要求的或所禁止的特定行动。正如学习语言本身的过程那样,个人不得不通过模仿那些符合语法规则的特定行动来学习依照语法规则运用语言。只要语言的发展还不足以表达一般性规则,就不存在任何能够传播这些规则的其他方法。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尽管一般性规则在这一阶段并不是以阐明的形式存在的,然而它们却无论如何在它们支配行动这个意义上存在着。那些最早尝试以文字的方式来表达一般性规则的人并没有发明新的规则,而只是努力表达他们早已熟悉的东西。
尽管以上所述对大多数人来说仍是极为陌生的,但是有关语言往往不足以表达心智在决定采取何种行动时完全能够考虑到的因素的事实,或者,有关我们常常不能够用文字来传播我们完全知道如何实践的东西的事实,却在诸多领域已为人们明确认识到了。这种情况乃与这样一个事实紧密联系在一起,即支配行动的规则常常要比语言尚能表达的任何东西更一般且更抽象。这种抽象规则是通过模仿特定的行动而习得的,因为通过模仿,个人“经由类推”而获得了在其他场合根据同样的原则行事的能力,尽管他根本无力把这些原则当做原则加以陈述。
就我们的讨论而言,这意味着,不仅在原始部落中,而且也在较为发达的社会中,酋长或统治者都会用他的权力去实现两个颇为不同的目的:第一,他会用他的权力去传播或实施他认为业已确立的行为规则,尽管他有可能并不怎么知道这些规则之所以重要的原因,也可能不知道做什么事情须取决于人们对这些规则的遵循;第二,他也会用他的权力去发布命令,要求人们采取在他看来对于实现特定的目的所必要的行动。人们始终拥有着自己的活动范围,而只要个人遵循这些为人们所公认的规则,酋长或统治者就不得干涉为个人所拥有的那种活动领域,但是在某些特定的场合,比如狩猎、迁徙或战争的场合,酋长或统治者就不得不以命令的方式来指示或要求个人采取特定的行动。
上述两种用以实施权力的方式所具有的不同特征,甚至在较为原始的社会里也会呈现于这样一个事实之中,即在前述第一种情况下,这种权力的合法性可以被质疑,而在第二种情况下,其合法性则不得质疑;这是因为酋长或头领要求采取特定行为的权利取决于人们对某一相应的规则的普遍承认,而他对一次联合行动的参与者所发布的指令则取决于他的行动计划以及为他所知道而未必为他人所知道的特定情势。可能正是对上述第一种类型的命令做出正当性论证所具有的必要性,才导使人们努力去阐释或阐明这种命令所旨在实施的那些规则。用文字来表达规则所具有的这种必要性,还可能会在需要酋长或头领去解决纠纷的情况下产生。把业已确立的惯例或习俗明确表达为一项成文的规则,其目的乃在于求得人们对该项规则之存在的同意,而不在于制定一项新的规则;而这种做法只能够对人们在实践中明确知道的东西做一种不充分的且只是部分的表达。
把确立已久的惯例用文字逐步加以阐明的过程,必定是一个缓慢且复杂的过程。人们最初在用文字表达大多数人于实践中遵循的惯例的方面所做出的那些相当笨拙的尝试,一般来讲,甚至在仅仅表达或详尽表达个人在决定其行动时切实考虑到的因素的方面都无法取得成功。因此,这些未阐明的规则(the unarticulated rules)总是要比文字程式所能成功表达的东西包含有更多或更少的内容。另一方面,阐明规则的努力也常常会因“直觉的”知识无法为某一特定问题提供一明确答案而成为必要。因此,阐明规则的过程有时也会在实际上(尽管是非意图地)生产出新的规则。但是,阐明的规则(the articulated rules)却不会因此而完全替代未阐明的规则,而只能在一个尚未阐明的规则的框架内发挥作用并得到理解。
尽管阐明先已存在的规则的过程会因此而常常导致这些规则系统内部的变化,但是这却不会影响人们所持有的这样一种信念,即那些阐释规则的人所做的不过是发现和表达业已存在的规则,而且他们也只有权如此行事。尽管作为一种易犯错误的动物,人在担当这一任务的时候常常会误入歧途,但是他们在这个过程中却没有随意选择的自由。因此,这项任务被认为是一项发现某种业已存在的规则的任务,而不是一项创造新规则的任务,尽管如此努力的结果可能会创造出某种在以前并不存在的规则。
以上所述即使在下述场合中仍是有道理的,即那些被要求对纠纷进行裁决的人被迫对人们在此前并不依其行事的规则给出阐释的场合;毫无疑问,事实也往往如此。这些人所关注的不仅是一个规则系统,而且也包括那个因遵循这些规则而形成的行动秩序:这个秩序乃是人们在一个持续不断的进化过程中发现的,而且对这个秩序的维续也需要人们遵循某些特定的规则。显而易见,要维续那个所有公认的规则都旨在为之服务的现存的行动秩序,还需要有某种其他的规则以解决这些公认的规则未能提供答案的纠纷。在这个意义上讲,一种从任何角度来说都还不存在的规则,仍有可能“隐含于”现存规则的系统之中:这倒不是说它可以用逻辑的方式从现存的规则中推导出来,而毋宁是说,如果其他的规则要达到它们的目标,就还需要有一种附加的规则(an additional rule)做支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