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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行为》第四部分 交换学或市场社会的经济学 第十八章 时间流逝中的行为 第六节 过去事实对行为的影响(二)

《人的行为》第四部分 交换学或市场社会的经济学 第十八章 时间流逝中的行为 第六节 过去事实对行为的影响(二) 知识产权辩论会
2026-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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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第六节 过去事实对行为的影响(二)分辨科技完美和经济合宜,其实并不是唯独资本主义经济才有的特征,尽管浪漫的工程师希望我们相信,这种分辨只出现在资本主义经济里。没错,唯独在市场经济里才可能执行的经济计算
第六节 过去事实对行为的影响(二)
分辨科技完美和经济合宜,其实并不是唯独资本主义经济才有的特征,尽管浪漫的工程师希望我们相信,这种分辨只出现在资本主义经济里。没错,唯独在市场经济里才可能执行的经济计算,让行为人有机会确立所有必要的计算程序,以便认知相关事实。社会主义经济管理当局不可能以算数方法,查明它所面对的情况;所以,它不知道,它所计划和执行的,是不是现有资源最适当的使用程序、最适合用来满足国人尚未满足的需求中,它认为最迫切的需求。但如果它真能计算,它的进一步作为,和一个能够计算的商人的作为相比,将不会有什么不同;它将不会把生产要素浪费在一些它认为需求比较不迫切的满足上,如果这将使比较迫切的需求得不到满足;它将不会急着报废仍然可用的旧生产设施,如果替代旧设施而需进行的新投资,将妨害扩大生产某些比较迫切需要的财货。 
适当考虑转换用途的可能性,可以轻易驳倒许多流行的谬论,例如,主张以关税保护、扶植幼稚产业的理论。这个理论的拥护者辩称,要在某些国家发展一些加工业,暂时保护是必须的。该等国家的自然条件,比较有利于某些加工业的操作,或至少不会输给老牌竞争者所在国的自然条件。不过,由于老牌竞争者起步较早,已经取得竞争优势;尽管这优势纯粹是“起步较早”这种历史的、偶然的,和显然“非理性的”因素所致,但毕竟还是有碍该等国家建立新工厂和它国老牌的工厂竞争,虽然该等国家的自然条件可望使新设工厂在站稳脚步后,生产成本能变得比它国老牌的工厂更便宜,或至少一样便宜。这个理论的拥护者也许会承认,给幼稚产业提供保护,暂时是很昂贵的,但他们说,幼稚产业后来获得的利益,将可补偿该暂时的牺牲,还绰绰有余。 
事实是:就经济观点而言,只有当新地点的自然优势是如此巨大,大于装置在老牌工厂的那些不能转换用途、也不能迁移的资本财遭到废弃所导致的损失时,在新地点建立幼稚产业才是有利的。如果新地点的优势确实如此巨大,则新工厂将能够成功地和老牌工厂竞争,毋须政府给予任何帮助或扶持。如果新地点的优势不是如此巨大,则给予新工厂关税保护便是一种浪费,即使这保护只是暂时的、即使新工厂后来得以自立。 
实质上,该关税等于是消费者被迫支付的一项津贴,用来补贴雇用某些生产要素,以取代一些仍然可以使用、但过早报废的资本财;或用来补贴某些缺稀的生产要素撤离某些用途,而在这些用途上,这些被撤离生产要素原本提供的服务,消费者认为比较有价值。消费者被剥夺了满足某些需求的机会,因为满足这些需求所需的资本财,被引向生产一些他们在没有保护性关税时便已经可以取得的财货。 
所有产业,都普遍倾向移往生产潜能最有希望实现的地方。这种倾向,在未受干扰的市场经济里,因为必须适度考虑缺稀的资本财用途不能转换,而相应地减缓下来。然而,这个历史性因素——旧有资本财用途不能转换——不会让旧产业享有永久优势,而只是防止新投资、导致仍然可用的生产设施被弃置不用所造成的浪费;另一方面,该历史性因素也防止资本财供给缩减,以免某些尚未满足的需求得不到满足。在没有关税干扰的情况下,产业迁徙的适当时机会延后,直到投资于旧工厂的资本财耗损到不堪使用,或由于科技进步如此巨大,以致让旧资本财因为过时,而必须以新设备取代。美国工业史有许多产业中心在该国境内迁移的例子,这些产业迁移都没得到政府当局给予什么保护措施的扶持。幼稚产业论似是而非的程度,不亚于所有其它主张产业保护的理论。 
另一个流行的谬论,涉及有用的发明专利据称遭到压制、不用的问题。一项专利是一项合法独占的权利,在一定年限内有效,颁发给某项新发明的发明人。在这里,我们不关心颁发这种独占特权给发明人是不是一个好政策。我们只处理“大企业”是否如某些人所宣称的:滥用专利制度、扣压专利,让民众享受不到科技进步的好处。 
有关当局在颁发专利给发明人时,不会去研究获颁专利的发明有什么经济含义,而只关心先前是否有人提出该项发明,并且相关的审核也仅限于科技方面的问题。有关当局以同样公正、认真的态度处理所有发明,不会考虑获颁专利的发明是否将使某个产业发生革命性的全面变化,或只是一些琐碎、显然没什么用处的器具发明。因此,专利保护被颁发给一大堆毫无价值的发明。这些发明的创作者,很容易高估自己的发明对科技知识进步的意义,对该发明可能带给自己的物质利益,也很可能会有一些夸张的期望和幻想。结果他们失望了,于是他们抱怨这是一个荒谬的经济体制,责怪它剥夺人民享受科技进步的好处。 
上面已经指出,在哪些条件下,以新改良的设备取代仍然可用的旧设备,是合乎经济考虑的。如果这些条件不存在,则不管是对市场经济里的私人企业来说或是对极权体制里的社会主义管理当局来说,立即采取新发明的科技进行生产是不划算的;未来生产出来配备新工厂的新型机器、扩建旧工厂,和更换已耗损到不堪使用的旧机器,会按照新发明的设计完成;但仍然可以使用的设备,不会立即报废;新发明的生产程序,只会逐步采用,而操作旧设备的工厂,在一段时间内,仍然经得住操作新设备的工厂竞争。那些对上述说法的正确性有所质疑的人,应该自问:他们在比较好的新机种一上市,是否就立即抛弃自家正在使用的吸尘器或收音机? 
就这一点而言,新发明是否获颁专利保护,是不会有什么差别的。取得某项专利特许的企业,已经为该项新发明花了一些钱;尽管如此,如果该企业没采用这个新方法,理由便是采用新方法不划算;即使有专利权提供政府所创造的独占地位,得以防止竞争者应用该项专利,那也无济于事。唯一要紧的是,新发明相较于旧方法,究竟优越到什么程度。这优越意味:每单位生产成本降低,或产品质量显著改良,以致购买者愿意充分支付较高的价格。如果优越程度不足,以致转换生产过程的成本无利可图,那只证明消费者其实比较在意取得其它一些财货,而不在乎享受新发明的好处。最终的决定,还是取决于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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