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伤残鉴定常常是厘清赔偿的关键环节,但鉴定程序周期长、成本高,一旦遭遇材料缺失、事实核查受阻等困境,极易拉长诉讼周期,加重当事人时间、精力上的诉累。
近日,鲤城法院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承办法官促成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自愿撤回鉴定申请,既减轻当事人诉累,亦化解了矛盾,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01
人车相撞致残
2025年1月,王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鲤城区某路段时未注意观察路面交通情况,未确保安全行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吴某发生碰撞,造成吴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王某、吴某承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吴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后吴某伤情经自行委托鉴定为:构成1处七级伤残、1处十级伤残;误工期为损伤后180日,护理期、营养期为损伤后60日。
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所有人为陈某,该车已投保交强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共识,吴某遂将王某、陈某及保险公司诉至鲤城法院。
02
重新鉴定受阻
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对吴某的伤残等级申请重新鉴定。鉴定机构结合吴某送检病历及事故发生时间,发函要求吴某确认送检病历是否无误,同时提供事故前损伤部位既往病史记录一并作为鉴定材料。对此,吴某表示送检病历无误,但无法提供既往病史记录。鉴定程序受阻,案件审理陷入难题。
03
耐心调解止纷
为切实减轻各方当事人诉累,维护合法权益,承办法官一方面从法理和情理上与保险公司摆事实、讲道理,希望其客观考量受害人伤情治疗情况,提出合理的赔偿方案;另一方面向吴某客观分析诉讼周期及诉讼成本等实际问题,引导其理性主张权利。
经承办法官多次耐心地沟通,各方当事人最终协商确定参照伤残等级九级计算残疾赔偿金,并达成相应调解协议,保险公司主动撤回重新鉴定申请。至此,该起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04
法官寄语
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司法鉴定虽是查明事实的重要手段,但并非化解矛盾的唯一路径。当鉴定因客观原因陷入停滞时,法官更应跳出“以鉴代审”的惯性思维,主动搭建沟通桥梁,将法理的精度与共情的温度相融合,引导当事人从对抗走向协商。
本案中,承办法官没有囿于鉴定程序的中断,而是敏锐找到各方合法权益的最大公约数,促成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赔偿方案,避免了漫长鉴定带来的诉累与风险。鲤城法院始终坚持“调解优先、实质解纷”的办案导向,在每一起民生案件中既算“法律账”,也算“人心账”,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作者:刘艳云 编辑:洪金建
一审:王江农 二审:辜伟隆 三审:陈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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