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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 | 茶颜观色VS茶颜悦色 茶颜悦色是标识服务还是商品?

专业文章 | 茶颜观色VS茶颜悦色 茶颜悦色是标识服务还是商品? 赢在IP
202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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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判断商标标识的使用是用来标识商品还是标识服务,不能仅依据商标的外在使用形式,而应结合相关主体的经营模式、商标使用目的进行判断。


在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最近审理的茶颜观色VS茶颜悦色侵害商标权纠纷中,法院明确判断商标标识的使用是用来标识商品还是标识服务,不能仅依据商标的外在使用形式,而可以结合相关主体的经营模式、商标使用目的进行判断。

广州洛旗公司是第4281333号“茶颜观色”及第32204895号“茶颜”的商标注册人,两商标核准注册在第43类,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包括“茶馆”、“咖啡馆”、“餐厅”等。广州洛旗公司认为长沙语依公司和湖南茶悦公司在经营的茶馆门头、店内装饰、茶杯、包装、小票、纸巾、服务员的服装、坐垫等多处使用了“茶颜悦色”等商标,侵犯了其第4281333号“茶颜观色”商标及第32204895号“茶颜”商标的专用权,将两公司诉至法院(涉案商标和被诉侵权商标请见下表)。

涉案商标

被诉侵权商标

第4281333号:

第32204895号:

第24287336号:

第23460067号:


湖南茶悦公司在第30类“茶饮料”等产品上注册了第24287336号“茶颜悦色”、第23460067号图形商标。湖南茶悦公司认为,其使用被诉商标的使用范围是现调茶饮料商品而非餐饮服务,其在门店装饰、包装、店员服装等范围使用被诉商标属于现场调配茶饮料商品商标的合理使用范围,因此被诉商标的范围不会和“茶颜观色”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发生混淆(判决书请戳阅读原文)。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使用的涉案商标是否超出指示商品来源所必需的范围,是否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判断:

其一、关于涉案门店的经营模式属于茶饮料销售还是茶馆经营的问题。法院认为,判断涉案商标是否超出指示商品来源所必需的范围应当把握商业运营的本质属性和主要特征。就销售商品与提供服务两种经营模式而言,销售商品的经营模式并没有全然排斥提供服务,在这种模式下,服务是一种附随于商品、用于促进商品销售的手段,商品才是主要营利的来源;反之,提供服务的经营模式也并不排斥提供商品,在这种模式中,商品亦是一种包含于服务、用于提升服务质量的手段,商品、服务人员、门店设施共同构成的服务才是主要营利的来源。

本案中,被告涉案门店虽然设有座椅等设施,但其是为了在消费者排队购买茶饮料这一商品时提供便利,主要目的在于改善商品零售交易环境从而使其商品能得到更好的销售;此外,涉案门店所售茶饮料的价格与其他未设置座椅的茶颜悦色门店茶饮料的价格一致,并未因提供了这些设施而提高茶饮料的售价。而涉案门店工作人员仅负责制作、销售茶饮料,不对消费者提供直接服务,其销售的茶饮料虽然是现做现卖,但所有的商品均系明码标价,并未为消费者提供加料续杯等特殊服务,故消费者的消费认知与目的亦是购买茶饮料商品,并非享受茶馆服务。因此,被告涉案门店虽提供座椅等设施但其经营模式仍属于茶饮料销售而非茶馆服务。

其二,关于涉案门店在门头、店内装饰、服饰等处使用的涉案商标属于标识服务来源还是商品来源的问题。本案中被告的“茶颜悦色”商标不仅仅只使用于其销售的商品茶饮料上,在其所经营的店铺店招门头、店内装饰、茶杯、包装、小票、纸巾、服务员的服装等多处地方均使用了“茶颜悦色”标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之规定,无论是商品商标还是服务商标,其使用范围都包括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或是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因此,判断商标是标识服务来源还是商品来源不能仅依据商标的外在使用形式,而应结合商标使用的目的进行判断。

本案中,涉案门店销售的茶饮料具有制作完成后必须立即饮用的特点,这需由经营者自行开设门店进行销售,结合上文所述的其经营模式系销售茶饮料商品的情况,可以判定涉案门店在方使用涉案商标,使用目的在于向消费者表示其所购买的茶饮料来源于被告茶颜悦色品牌。因此,涉案门店对商标的使用虽超出了商品本身,但使用目的仍在于识别商品来源,而非标识服务来源,并未超出其核定使用的范围。

综上所述,被告使用注册商标附着的商业模式属于茶饮料销售,虽然该商业模式存在一定服务内容,但该服务内容附随于商品,商标使用目的仍在于识别商品来源,而非识别服务来源,并未超出其核定使用的范围。

最后,法院结合商标本身的近似程度、被控侵权商标和涉案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以及广州洛旗公司取得、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判定长沙语依公司和湖南茶悦公司不构成对广州洛旗公司商标权的侵害。


下周一咱们来聊聊另一奶茶界的商标侵权案,山寨“茶里”被判300万,敬请关注哦!


供稿:秦琳
编辑:任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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