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首页
大数快讯
大数活动
服务超市
报告
跨企查
广告开户
APP
产业带
导航
知识体系
工具箱
产业园
更多
百科
找货源
跨境招聘
DeepSeek
首页
>
专业文章 | 除作品名称、作品中角色名称外,作品中的其他要素能否受到保护?
>
专业文章 | 除作品名称、作品中角色名称外,作品中的其他要素能否受到保护?
赢在IP
2020-08-03
2
导读:如果未经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而将其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或者作品中的其他要素作为商标使用而有可能引人误认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之前的文章中我们提到,根据
商标
授权确权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
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
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但是,除作品名称和作品中的角色名称外,
作品中的其他元素
,如作品中虚构的作品名称,是否可以作为在先权益予以保护,该司法解释并未予以明确。
完美世界(
北京
)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行政纠纷一案中【案号:(2018)京行终6240号,判决书请戳阅读原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纵观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并未规定作品中虚构的作品名称可以作为在先权益予以保护,故就此类作品构成元素而言,缺乏在法律上给予其直接保护的法律依据。如果未经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而将其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或者作品中的其他要素作为商标使用而有可能引人误认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012年3月5日
上海
游奇公司向商标局提出第10572048号“葵花宝典”商标(简称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争议商标于2013年6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娱乐等
服务
上。2015年完美世界(北京)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完美世界数字公司)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主张争议商标损害了金庸先生《笑傲江湖》小说作品中武学秘籍的特有名称“葵花宝典”的商品化权益。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金庸先生小说作品《笑傲江湖》中虚构的武学秘籍“葵花宝典”的名称是否能够以“商品化权益”的形式作为在先权益予以保护,进而在此基础上确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对此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纵观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并未规定作品中虚构的作品名称,无论是以武功秘籍的形式或者以其他形式出现,而可以作为在先权益予以保护,故就此类作品构成元素而言,缺乏在法律上给予其直接保护的法律依据。
就商标授权确权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看,该司法解释对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的保护,更多地是从反不正当竞争的
角度
对具体的行为予以规制,并不意味着在现有法律规定之外创设新的民事权利或民事权益。在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相关公众容易将使用该作品名称或者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的商品或者服务与该作品的著作权人联系在一起,认为使用人与作品的著作权人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因此,如果未经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而将其作品名称或者作品中的角色名称作为商标使用而有可能引人误认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规制的同时,必然使受到该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的其他经营者或者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其他民事主体享受到反射性的利益,这种法律上的利益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对相关行为予以调整的过程中产生的,属于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法律规定”的民事权益。从商标授权确权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字面规定看,也仅仅是“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而非从正面肯定在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客体之上存在设权性的民事权益,因此,不能认为商标授权确权司法解释在著作权法之外在作品或其构成元素上创设了新的民事权益。商标授权确权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恰恰是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在特定情形下的具体体现。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是对被诉裁定合法性进行审查的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裁定亦仅针对完美世界公司提出的“商品化权益”的主张就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认定,并未就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完美世界公司所主张的全部在先权利或者权益作出全面认定,当然也未就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所产生的反射利益作出认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在重审过程中,应当结合完美世界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补充提交的相关证据,考虑在商业领域中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行为是否符合公认的商业道德、是否属于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认定;并在此基础上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审级利益,在商标评审委员会并未就此作出认定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中暂不予以评述。
下周我们继续来聊聊商品化权益相关法律问题,敬请关注。
供稿:秦琳
编辑:任雪
往
期
精
彩
专业文章 | 实用艺术品受到保护要满足什么条件?
专业文章 | 作品的哪些创作要素能受著作权法保护?
专业文章 | 如何判断立体商标的显著性?
专业文章 | 把他人知名作品中的角色申请注册为商标?有风险!
专业文章 | 法院:恶意投诉?治他!
长按识别杨宇宙
律师
个人微信二维码(yangyuzhou3342),了解更多
文章好看就点这里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赢在IP
1234
内容
784
粉丝
0
关注
在线咨询
赢在IP
1234
总阅读
2
粉丝
0
内容
7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