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国磊若软件公司(Rhino Software ,Inc.,以下称“磊若公司”)开发了知名的FTP 服务器软件Serv-U。在磊若公司与捷奥比电动车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中(二审案号:(2015)苏知民终字第00108号,审判人员:宋健、顾韬、顾正义)。磊若公司通过Telnet程序访问被告捷奥比电动车有限公司(以下称“捷奥比公司”)官方网站服务器的21号端口,服务器返回字符串“Serv-U FTP Server v6.4 for WinSock ready…”,磊若公司以此证明被告捷奥比公司在其网站服务器上安装使用了Serv-U软件的6.4版,向法院起诉捷奥比公司侵害软件著作权。
捷奥比公司对Telnet访问网络端口的有效性提出质疑,但并未就此举证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磊若公司通过使用Telnet查看并连接被控侵权服务器的网络端口,以查询服务器所提供服务相关软件的信息,该检测方式和检测结果均具有客观性,应当认定其证明力。
捷奥比公司另主张,根据Serv-U软件6.4版的许可协议,该软件有为期30天的免费试用期,在磊若公司对其网站取证时,服务器上的Serv-U 6.4版软件正在试用期内,因此不构成侵权。
磊若公司承认,取证时所获的信息本身并不能够识别和区分所查询服务器使用的Serv-U软件是否是在30天免费试用期内或已逾期。但同时主张,应由被告就取证时涉案软件尚在试用期内举证。
一审法院认为,磊若公司举证了2012年9月5日单一时间点使用Telnet指令方式查看并连接捷奥比公司服务器端口所获得的相关软件信息,但磊若公司亦承认,该取证所获的信息本身并不能够识别和区分所查询服务器使用的Serv-U软件是否是在30天免费试用期内或已逾期。磊若公司应当明知该单一时间点的证据证明效力系或然性的,其有条件和能力进行进一步查实取证,但却始终并未就捷奥比公司是否存在逾期使用行为进行举证,主张由捷奥比公司承担不侵权的举证责任,该主张不能成立。一审法院据此认为磊若公司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
磊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通过Telnet检测服务器的21端口,其反馈信息具有较高的确定性,已经可以达到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的标准。磊若公司通过公证取证得到了涉案服务器的反馈信息,证明在21端口存在有涉案软件服务,即完成了初步举证,捷奥比公司主张不构成侵权,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其提交服务器日志等相关证据进行反证,但捷奥比公司在一、二审中并未提交任何证据,仅是简单否认,因此法院对其观点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最终认定捷奥比公司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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