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贝比赞公司为第G1093881H号“YOYO”商标(诉争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于2014年12月4日就领土延伸申请审查结束,核定使用在第12类:“小推车、婴儿车顶棚、婴儿车、带篷童车、发动机舱”商品上。
2015年12月21日,宝蓓悠公司以第6416036号“悠悠”商标、第3435818号“YOYO唷唷”商标作为引证商标,针对诉争商标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商评委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均认为,诉争商标“YOYO”为纯文字商标,引证商标为中文“悠悠”,在案证据尚不能够证明英文“YOYO”唯一指向“悠悠球”,且与引证商标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因此两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于婴儿车等商品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宝蓓悠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系第3435818号“YOYO唷唷”商标的商标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故其基于第3435818号“YOYO唷唷”商标提出的诉请理由,不予支持。遂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宝蓓悠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理由之一为诉争商标申请是在第3435818号“YOYO唷唷”商标被撤销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如果不设置一定时间的隔离期限就核准新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注册,有可能被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续展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尚未退出市场,而使用新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已投入市场,二者共存,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的注册商标没有进入市场,不存在与新商标共存的情形,因此,在先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的,不适用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由于第3435818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故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不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供稿:任雪
编辑:任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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