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供稿:秦琳
2012年11月30日江阴百衣百顺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称为“百衣百顺公司”)申请在第16类办公用夹、包装纸、笔记本、复印纸(文具)、钢笔等商品上注册“百衣百顺 BETTSALE”商标(以下称为“申请商标”),申请号为第11825800号。
申请商标被商标局驳回,后经过驳回复审程序,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百衣百顺”,使用在纸等商品上是对成语“百依百顺”的滥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据此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百衣百顺公司不服驳回复审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案号:(2016)京73行初2193号,审判人员:李燕蓉、肖创柏、李红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申请商标将成语“百依百顺”变更为“百衣百顺”,属于对成语“百依百顺”的不规范使用。虽百衣百顺公司称申请商标标志系百衣百顺公司臆造出来的词语,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但相关公众仍会将申请商标标志与相应成语产生联系。此种对成语不规范使用的商标标志若大量广泛的使用,容易对我国的语言文字事业产生消极、负面影响,不利于我国语言历史文化的传承及国家文化建设的发展。因此,申请商标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应予以核准注册。由于商标授权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百衣百顺公司提出的关于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情况并不相同,有的未经过复审,有的未提起诉讼,而其他经过诉讼的商标情形亦难以与本案相比较。均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在驳回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了百衣百顺公司的诉讼请求。
编辑:任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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