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决书原文请点击(2020)京行终4838号
株式会社巴黎克鲁瓦桑拥有注册商标第6306376号(以下称为“诉争商标”),核准使用在第30类“蛋糕、面包”等商品上。北京芭黎贝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芭黎贝甜公司”)申请宣告该商标无效。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8年裁定维持第6306376号商标注册。
株式会社巴黎克鲁瓦桑不服无效宣告裁定,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株式会社巴黎克鲁瓦桑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含有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巴黎”,是否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以及诉争商标是否具有欺骗性,是否会对商品的产品产生误认。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判断地名或含有地名的商标能否获准、维持注册,要看该商标是否具有强于地名的第二含义或者整体上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含义,亦即该商标是否具有获准或维持注册应有的显著特征。本案中,诉争商标是由英文“PARIS”“BAGUETTE”及图形构成的图文组合商标。虽然其中“PARIS”是法国著名城市巴黎的名称为公众知晓,但“BAGUETTE”的含意为“法国面包、法式长棍面包”,对中国公众而言,不易识别和认读,另有图形要素加入,使得诉争商标整体上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含义。同时,根据株式会社巴黎克鲁瓦桑提交的关于诉争商标宣传报道、年度审计报告、销售经营状况、市场调查报告等证据足以证明,诉争商标整体上区别于地名的含义得到了进一步强化。另外,公众基于对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口感、风味、保质期短等特点判断,亦不会将诉争商标中的“PARIS”与核定使用商品的产地建立关联。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有误,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予以纠正。
其次,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上述法律规定中的“欺骗性”,是指所使用的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行为。如前所述,由于诉争商标整体上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含义,不会导致公众对产地产生误认。根据株式会社巴黎克鲁瓦桑提交的证据,诉争商标及其权利人与法国具有深厚的渊源,核定使用商品的制作工艺、产品特点、风味也与法国具有密切关联,故诉争商标中的“Paris”传递给公众更多的是商品品质和风味的信息,而这一信息并未夸大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没有导致公众产生误认。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有误,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予以纠正。
编辑:任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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