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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 技术秘密的认定范围

案例评析 | 技术秘密的认定范围 赢在IP
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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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指的技术秘密,应理解为为了解决某项技术问题,而经由智力劳动得到的设计、程序、工艺方法等,其内在应包含技术手段或其组合。




导语:《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指的技术秘密,应理解为为了解决某项技术问题,而经由智力劳动得到的设计、程序、工艺方法等,其内在应包含技术手段或其组合。

供稿:董浩




裁定书请查阅(2017)浙01民终7946号

上诉人杭州博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吕才树、杭州瀚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基公司)、杭州凯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基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2017)浙01民终7946号】中:
“博日公司”主张涉案制冷片的选择、标注、排列、安装方式属于“博日公司”的技术秘密,具体而言包括:1、对制冷片的选择,即选择大和公司生产的制冷片,并在25℃的环境温度下选择出厚度、电阻基本一致的四块制冷片;2、在选择出的制冷片上用铅笔标注数值;3、安装制冷片时,尽量保证四块制冷片的高度基本一致。
吕才树、凯基公司答辩称:涉案制冷片系通过市场购买取得;提供的书面证据证明安装制冷片已经是行业惯常方法,不属于技术秘密。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第一个秘密点:首先,本案为侵害技术秘密纠纷,该秘密点中“选择大和公司生产的制冷片”与“技术秘密”毫无关联,且吕才树、瀚基公司、凯基公司亦不存在利用制冷片系大和公司生产这一信息的行为,故“博日公司”主张的“选择大和公司生产的制冷片”的信息不属于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技术信息。其次,“博日公司”确认其使用的制冷片系大和公司在25℃的环境温度下选取产生,故利用“25℃的环境温度”信息的行为人系大和公司,吕才树、瀚基公司、凯基公司并未使用该信息。再次,就该秘密点中的秘密性的认定。经查明:在豆丁网发表的文章《半导体制冷片正确的安装方法电子元器件》、百科词条《PeltierModule》、捷配电子市场网关于半导体制冷片的工作原理及安装方法的介绍、《半导体制冷与应用技术》一书中分别表述有“制冷片安装表面平面度不大于0.03mm”、“制作制冷器时要求电堆两个端面和冷板、散热器表面有很高的平整度;热电元件的厚度误差要求极小,以保证每个元件与热交换器底板充分接触;常用制冷热电堆外形尺寸规范:因为陶瓷板是经过研磨而生产出来的,所以尺寸误差比较小。器件出厂之前,还有一个整体研磨过程,保证两个平面之间的不平行度≤0.1mm。”百度贴吧“PCR技术与PCR仪吧”发表的《影响96孔PCR仪均匀性的几大因素分析》一文记载:“半导体制冷片虽然是工业化生产,但几乎都是手工生产的,因此每一片都有差别,大的生产商会根据用户的需要进行配对,如一台PCR仪要三片就三片配成大致相同的阻值,阻值一般是厂家写在每片制冷片上的(自己用万用表是量不准的,因为一通电温度就变化,阻值就会改变)。”该些资料或直接表明制冷片的厚度误差要求极小,或明确要求制冷片表面的平面度要求达到的标准,或明确制冷片之间的阻值要求,故“制冷片厚度、阻值基本一致”的技术信息为已公开披露的一项共知、共用技术。因而,第一个秘密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的技术秘密。
对于第二个秘密点:“在“博日公司”选择出的制冷片上用铅笔标注数值”仅是“博日公司”生产涉案产品时的辅助手段,与“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技术信息”无关,且如前文中第一个秘密点部分所述,“博日公司”主张的该秘密点不具有保密性。
对于第三个秘密点:前文中所罗列的如豆丁网发表《半导体制冷片正确的安装方法电子元器件》等文章阐述了制冷片安装表面的平面度、平整度等的要求及达到该些要求的意义。“制冷片安装表面须达到一定的平面度、平整度”系公知公用技术,而“四片制冷片安装高度基本一致”是达到“制冷片安装表面须达到一定的平面度、平整度”目标的必然要求和一般措施,故“博日公司”主张的该秘密点不具有秘密性。
综上,“博日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三个秘密点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的技术秘密。
二审法院认为:一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技术秘密,应理解为为了解决某项技术问题,而经由智力劳动得到的设计、程序、工艺方法等,其内在应包含技术手段或其组合。本案中“博日公司”主张将对大和公司生产的制冷片的选择和标注作为秘密点之一,但该对已知用途材料的选择、以及标注数据本身不包含任何技术手段,也不能解决任何技术问题,故不属于技术秘密的保护客体。另一方面,技术秘密应当不为公众所知悉且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该保密措施应当是有效的、在未经非法披露的情况下足以保持技术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状态。本案中,凯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亚琴在一审诉讼期间,从案外人处购得“博日公司”生产销售的基因扩增仪,相关仪器可显示制冷片的安装状态、及其上标注“温度、厚度、电阻”等信息,也就是说,通过对市场上“博日公司”的基因扩增仪的拆解,公众可直观的知悉“博日公司”制冷片在基因扩增仪上的性能数据及其排列安装方式,意味着“博日公司”本案中所主张的上述技术秘密,随着其产品的销售已对公众公开。故本院认为“博日公司”既未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其主张的技术秘密也不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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