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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销售非法收集个人信息产品的合同无效

案例评析|销售非法收集个人信息产品的合同无效 赢在IP
2022-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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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公众号旨在为公益目的 传播知识产权法律知识 讨论知识产权法律案例导语|招财宝产品未经过用户同意而搜集用户手

本公众号旨在为公益目的 传播知识产权法律知识 

讨论知识产权法律案例

导语|


招财宝产品未经过用户同意而搜集用户手机MAC地址信息属于用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工具,招财宝产品为违法产品。销售该产品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约定的回购产品及返还保证金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违约所得应予收缴。‍

                                           

供稿:赵云虎、杨宇宙

编辑:赵云虎、杨宇宙

裁判文书请戳

(2020)津01民终3291号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九正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九正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璧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璧合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和合科技有限公司。(“和合公司”)

2017年12月31日,天津和合公司为甲方、成都九正公司为乙方签订5份《招财宝产品分销协议》,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分别在武汉、南京、合肥、西安、郑州区域销售“招财宝产品”各400套,协议有效期为2017年12月31日至2018年12月30日。

天津和合公司为甲方、成都九正公司为乙方签订的《招财宝产品分销协议补充协议条款》

璧合科技公司为甲方、成都九正公司为乙方签订《“招财宝产品分销协议”补充协议》。

天津和合公司为甲方、成都九正公司为乙方签订《退款协议书》。

成都九正公司提供中央电视台20**年“3·15”报道截屏主张招财宝产品涉嫌违法,要求璧合科技公司、天津和合公司继续回购剩余招财宝产品276套及退还履约保证金5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成都九正公司与天津和合公司签订的5份《招财宝产品分销协议》及《招财宝产品分销协议补充协议条款》《退款协议书》,与璧合科技公司签订的《“招财宝产品分销协议”补充协议》分别为合同签订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协议相对方具有约束力,驳回成都九正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成都九正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意见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招财宝产品是否违法。

一、手机MAC地址信息属于公民个人信息。招财宝产品搜集用户手机MAC地址信息可以不经过用户同意,属于用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工具,招财宝产品为违法产品。

招财宝产品可以不经用户同意搜集不特定人手机MAC地址信息,关于手机MAC地址信息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虽被上诉人称搜集到的手机MAC地址信息为一串代码没有价值,但手机MAC地址信息与其他信息结合可以获取该手机用户的电话号码,因此,手机MAC地址信息属于个人信息。

关于如何规范收集个人信息,《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招财宝产品搜集用户手机MAC地址信息可以不经过用户同意,属于用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工具,招财宝产品为违法产品。

(二)成都九正公司与天津和合公司签订的协议无效。

成都九正公司与天津和合公司签订的5份《招财宝产品分销协议》及《招财宝产品分销协议补充协议条款》《退款协议书》,与璧合科技公司签订的《“招财宝产品分销协议”补充协议》,其内容为买卖非法获取不特定人的个人信息的产品,违反了《网络安全法》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构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成都九正公司与天津和合公司签订的《招财宝产品分销协议》《招财宝产品分销协议补充协议条款》,成都九正公司与璧合科技公司签订的《“招财宝产品分销协议”补充协议》均属无效。

(三)回购招财宝产品并返还保证金的意见不应得到支持。

首先,从产品的功能来看,招财宝产品搜集用户手机MAC地址信息可以不经过用户同意,属于用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工具,包括成都九正公司在内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知;

其次,从合同的内容看,涉案合同中“若因政府限制使用等政策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以及法律和司法问题不能正常在市场销售”“甲方及甲方子公司提供的招财宝产品与相关法律法规冲突的一切责任,由甲方及甲方子公司全责承担,与乙方无关。”等内容可以体现,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均已意识到产品可能会涉嫌违法,双方继续订立并履行合同的行为实为一种试法行为。在其该种行为被认定为违法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任何一方欲通过诉讼得到司法保护的请求均不应得到支持。

(四)违法产品应予收缴。

在公民私人生活安宁频繁被垃圾短信和营销电话侵扰,又不知个人信息如何被泄露的困惑之下,国家打击非法搜集个人信息行为的态度更加坚决。司法审判应积极发挥引导示范作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予以否定。本案中,本院对天津和合公司、璧合科技公司以及成都九正公司销售违法产品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均予以否定,对天津和合公司因出售招财宝产品所取得的货款325680元、保证金50000元以及成都九正公司购买的276套招财宝产品均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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