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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陶瓷也可获得著作权保护

案例评析|陶瓷也可获得著作权保护 赢在IP
2022-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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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知识产权法律案例

导语|


即使陶瓷美术作品含有通用元素,但只要该作品并非简单复制、重复陶瓷行业沿袭下来的设计或样式,具有独创性表达,在构成要素自主选择、编排、设计等方面具有审美意义,能够使一般公众将其与现有其他作品相区分,应当给予著作权保护。他人未经授权仿制该美术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

                                           

供稿:秦琳、裴一歌

编辑:秦琳、裴一歌

裁判文书请戳

(2021)赣02知民初4号

入选2022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数字经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案件事实】
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国瓷公司)为美术作品“西湖牡丹S1602080MGZN000系列花面蓝色底”“西湖牡丹系列花面1”的著作权人,作品于2016年6月创作完成。2020年9月,深圳国瓷公司发现景德镇智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宇公司)在淘宝网开设店铺,销售带有上述美术作品的陶瓷商品,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对涉案美术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智宇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合理开支20万元。
【裁判观点】
江西省景德镇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要认定著作权人的所拥有的著作权是否受到侵权,应当从两方面进行判断:一是被诉侵权产品与著作权人作品内容构成实质相似;二是被诉侵权人能够接触到著作权人作品。
本案中原告作品经过版权登记的附属页附有西湖牡丹花多幅图案,在判断被告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侵权时,首先应比对被诉产品上的图案是否与原告西湖牡丹花多幅图案构成实质相似。鉴于牡丹花属于瓷器中常用的图案,因此,所要比对的实质应为原被告双方作品上的图案细节元素、颜色、立体层次以及整体布局是否构成实质相似。经实物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为瓷器套具,图案以黄色花朵、棕色枝条、绿叶和山石为画面主题内容,原告永丰源公司的“西湖牡丹系列花面1”、“西湖牡丹S1602080MGZN000系列花面蓝色底”的美术作品则同样包括了黄色花朵、棕色枝条、绿叶和山石。两者的花朵在花瓣层叠、花萼叶轮廓及伸展度相似度高;两者的叶片在外型、纹理脉络、叶片的嵌合连接上均具有较高相似性;两者的枝条在延伸方向上亦具有相似度,两者的枝、山石在造型上亦具有相似度。总体看两者在元素、整体构图、立体层次、色彩搭配上,足以让普通之民众无法分辨两者的区别,进而产生画面风格相似、整体观感相似,误认两者为同一人所创作生产。综上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图案对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构成实质相似。
永丰源公司设计并生产的夫人瓷西湖蓝产品系2016年G20峰会国宴用瓷,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而智宇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陶瓷,其自述在网络销售三四年,在从事该行业时对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的产品应有大致了解,其接触到永丰源公司涉案著作权图案产品的可能性较大。
在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且存在接触著作权人作品可能性的情况下,法院认定,智宇公司构成了对永丰源公司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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