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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秦琳、裴一歌
编辑:秦琳、裴一歌
裁判文书请戳
【案件事实】
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红叶公司)是“清风”牌纸巾权利人,其认为嘉兴雅芝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芝公司)以及嘉兴宝洁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洁公司)生产、销售的“雅芝”牌纸巾与“清风”牌纸巾包装、装潢构成近似,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与判决】
根据被上诉人使用权利商品“清风”牌纸巾的时间、宣传推广情况、权利商品的市场占有率、品牌价值、权利商品使用的“清风”商标的知名度及该商标对权利商品知名度的提升和促进作用,认定权利商品系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
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显示,其最早于2014年就开始在权利商品上使用涉案包装、装潢,虽曾有变化,但起识别作用的主要元素基本保持不变,即:包装整体采用金黄色;包装正面覆盖树木年轮或类似年轮状图案;包装正中央有一方形图案,内有“原木纯品”字样,方形图案下方有一行文字“源于纯净归于健康”;包装正面左上角标注商标“清风”(其中一款产品如图
)。一审据此认定具有上述特征的权利商品所使用的包装、装潢能够作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上诉人提供的网络中存在其他金色包装的证据,明显晚于被上诉人对涉案包装装潢的使用时间,故难以据此否定被上诉人涉案包装装潢具有一定影响的事实。
考虑到权利商品和被控侵权商品(其中一款产品如图
)均为纸巾产品,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对权利商品及被控侵权商品使用的包装、装潢进行隔离比对,认定两者构成近似。
宝洁公司和雅芝公司擅自使用与金红叶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金红叶公司商品或与金红叶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雅芝公司、宝洁公司停止侵害金红叶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赔偿金红叶公司经济损失1,360,000元及合理费用7,456.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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