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阿欢诉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以下简称江苏电视台)、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爱网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江苏电视台的《非诚勿扰》节目,从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判定,其均是提供征婚、相亲、交友的服务,与上诉人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服务项目“交友、婚姻介绍”相同,因此,判决江苏电视台立即停止侵害金阿欢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注册商标行为,即其所属的江苏卫视频道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
于是,如果江苏电视台不愿意协商转让金阿欢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注册商标的话,面临着该著名的婚恋交友电视节目要么改名,要么停播的尴尬境地。
在我国电视节目中,为了达到逼真、实用的节目效果而吸引电视观众,有很多是以“真人秀”的形式(特别是真实的交友恋爱行为,以及真实的教育【百家讲坛】、咨询【今日说法】、家装设计【交换空间】等活动)作为节目内容的栏目,这些电视栏目既满足了广大电视观众的娱乐需求,也为电视观众提供了很多实用信息(包括交友等信息)。而恰恰是这些节目的栏目名称往往会被一些具有灵敏市场嗅觉的人首先注册为婚介、装修、教育、咨询等行业的服务商标,然后他又拿这些注册商标来向电视台主张权利。如果按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述判决中的观点,电视台向电视观众提供这种电视节目的服务等同于电视节目中所展现的“真人秀”行为所包含的某种“服务”,电视台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电视节目的栏目名称将很可能构成侵权,这必然会对我国很多电视台正常使用电视节目栏目名称造成巨大的影响。
我们认为,尽管江苏卫视频道的“非诚勿扰”节目是婚恋交友节目,节目内容中包含有真人相亲的过程,但是,江苏电视台制作播出非诚勿扰电视节目的行为,并不构成对非诚勿扰婚介服务商标的侵权。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有错误、救济措施不合法、适用法律也不当。
与很多公开发表的反对本案二审判决的理由一样,我们也认为:二审判决得出的“相同服务”的结论是难以成立的。二审判决认定《非诚勿扰》节目是提供征婚、相亲、交友的服务,犯了把电视节目中所呈现的内容(真人相亲过程)和电视节目所提供的服务本身(娱乐电视观众)混为一谈的错误,背离了该电视节目的基本目的是提供娱乐服务的基本属性,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但是,即便如此,我们认为:仅仅以此作为抗辩理由,并不足以从根本上推翻二审判决的结论。
首先,即使说“婚恋交友电视节目”与“婚介服务”是两个不同的服务,仍然存在被认定为两者是“类似”服务的可能。而且,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否认在类似服务商的使用可能导致公众误认或混淆,又与国家商标局(2015)商标异字第0000021796号决定中江苏电视台提出异议,认为金阿欢的“非诚勿扰”商标容易与《非诚勿扰》电视节目栏目形成混淆的观点自相矛盾。而一旦法院认为混淆成立,仍然会被认定为侵权成立。
其次,即使说“婚恋交友电视节目”与“婚介服务”是两个不同的服务,仍然无法绝对排除该节目中存在一定的婚介表现的事实。《非诚勿扰》节目中包含有真人相亲内容,这是客观事实,该节目为了表明节目内容的真实性而进行的节目宣传语言中显示该节目是在提供征婚、相亲、交友服务,也有客观证据。完全否认这些证据的存在及其证明意义,是难以说服再审法官的。很大程度上二审判决获得专业人士支持的一个关键因素就在于这些事实。
与很多专业人士发表的意见不同,我们主要是从以下两个层面来进行分析:
(1)“非诚勿扰”婚恋交友真人秀节目不符合侵害“非诚勿扰”婚介服务商标权的构成要件。
《非诚勿扰》节目的商业价值在于提供电视娱乐节目中获利,而不是通过提供婚介服务获利。即便如二审判决所认为的那样,《非诚勿扰》节目中包含了真人相亲交友内容,但是江苏电视台招募男女嘉宾进行真人相亲的核心目的是制作电视节目(要给嘉宾支付报酬),而绝非提供具有商业性质的相亲交友服务(不收取婚介的费用)。因此,这个相亲交友活动并不是一种商业性的婚介服务行为,在该相亲真人秀电视节目中使用“非诚勿扰”字样,不是在商业性婚介活动中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不属于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不符合商标侵权构成要件,不侵犯原告婚介服务商标的专用权。
(2)二审法院判令江苏电视台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即便难以否认《非诚勿扰》节目中包含有真人相亲内容或者存在某种婚介形式,法院也不能因此而禁止江苏电视台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因为栏目名称本身是电视节目的一个称谓和符号,它仅仅是电视节目服务的商业标识,而不可能是婚介服务的标识。“非诚勿扰”婚介服务商标的权利人最多只能禁止江苏电视台使用“非诚勿扰”标识进行婚姻介绍、交友服务,但没有法律依据来诉请禁止其制作或播出一台以“非诚勿扰”为名称的电视节目栏目,所以,二审法院直接判令江苏电视台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属于错误地支持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我们发现,本案中,上诉人自己的诉请本身也是自相矛盾的的。
金阿欢的上诉请求2为:请求判令两被上诉人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标识进行婚姻介绍、交友服务之共同侵权行为,具体包括:(1)判令被上诉人江苏电视台所属江苏卫视频道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
从这个诉讼请求的文字表述来看,上诉人清楚地认识到:金阿欢的“非诚勿扰”商标是婚姻介绍、交友服务商标,而不是电视节目商标(该商标归华谊兄弟公司)。因此原告主张停止的侵权行为是:使用“非诚勿扰”标识进行婚姻介绍、交友服务。但是,在具体化该诉请时,原告却显然转移了目标,直接要求“江苏卫视频道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这似乎意味着: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的行为本身就是使用“非诚勿扰”标识进行婚姻介绍、交友服务的行为,而这个结论显然是无法成立的。
二审法院没有区分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与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标识进行婚姻介绍、交友服务的差异,将上诉人提出的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标识进行婚姻介绍、交友服务的诉请直接归为或等于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错误地理解了“停止侵权”所依据的事实(使用“非诚勿扰”标识进行婚姻介绍、交友服务)和要实现的目的(在婚姻介绍、交友服务行为中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标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我们认为,上述两点理由,第一点是从根本上否定侵权的成立;第二点是退一步,在侵权难以否定的情况下,变更停止侵权责任的内容,将判令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变更为判令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标识进行婚姻介绍、交友服务,这样可以为江苏电视台保住该电视节目栏目名称,继续制作播出《非诚勿扰》节目提供更多灵活的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