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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梵克雅宝四叶草造型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

案例评析|梵克雅宝四叶草造型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 赢在IP
202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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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公众号旨在为公益目的 传播知识产权法律知识 讨论知识产权法律案例导语梵克雅宝“Alhambra/四叶幸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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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梵克雅宝“Alhambra/四叶幸运”系列产品系珠宝商品,不属于珠宝类产品通用造型,也不属于为实现某种技术效果或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设计。该系列产品的四叶草造型的设计富有美感,起到美化的作用,消费者的选择也是着眼于珠宝形状的艺术性、美感,属于形状构造类装潢。
该系列产品在中国市场具有一定影响,为公众所知悉,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需要指出的是,即使认定该系列产品的造型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并不意味着原告可以垄断四叶草基本造型在珠宝领域的使用。

供稿:徐欢欢、秦琳

编辑:徐欢欢、秦琳
裁判文书请戳

(2020)浙0782民初16973号




案件事实




梵克雅宝有限公司于1999年成立于瑞士联邦,Alhambra/四叶幸运”系列项链、手链等饰品经过多年宣传和发展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因被告义乌市缀宜饰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与Alhambra/四叶幸运”系列项链、手链近似产品,梵克雅宝有限公司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院认为,原告“Alhambra/四叶幸运”系列产品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应当满足以下几个要件:第一,该系列产品构成装潢;第二、该系列产品的形状既不属于由商品自身的性质所决定的形状,也不属于为实现某种技术效果所必需的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具备了显著特征;第三,该系列产品具有一定影响,他人对此类形状的使用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结合上述要件,本院分析如下:本案中,“Alhambra/四叶幸运”系列产品系珠宝商品,珠宝产品本身并不具有实用性的功能,珠宝的形状富有美感,起到美化的作用,消费者的选择也是着眼于珠宝形状的艺术性、美感,故本案原告“Alhambra/四叶幸运”系列产品属于形状构造类装潢。原告“Alhambra/四叶幸运”系列产品的四叶草造型的设计,不属于珠宝类产品通用造型,也不属于为实现某种技术效果或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设计,其设计特点在于:外围四边呈圆弧形,四个中心朝内的圆弧相包围形成简明主题形状;中心镶嵌以珍贵材质打造,如黄金、钻石、珍珠母贝、玛瑙、绿松石、红玉髓、孔雀石、蛇纹木等;正反两面的外围嵌有均匀排布的滚珠镶边或平滑的镶边;主平面和边框对比强烈,色彩差异大。此种设计凸出了四叶草主体形状,不同于同类市场上其他珠宝产品,也不同于一般的四叶草造型,具有较高的独创性和显著性,具备了显著特征。故原告“Alhambra/四叶幸运”系列产品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特有装潢。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原告在中国市场投入大量的广告、宣传,开设门店,销售“Alhambra/四叶幸运”系列产品。通过原告的广泛推广,相关公众已经将“Alhambra/四叶幸运”系列产品的形状构造与梵克雅宝这一品牌紧密结合,该系列产品在中国市场具有一定影响,为公众所知悉,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本院认定“Alhambra/四叶幸运”系列产品的造型构成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本院认定该系列产品的造型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并不意味着原告可以垄断四叶草基本造型在珠宝领域的使用。
被告义乌市缀宜饰品有限公司所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Alhambra/四叶幸运”系列产品均用在项链、手链、戒指等饰品上,虽然材质不同,但经庭审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与“Alhambra/四叶幸运”系列产品,两者在颜色搭配、外观构造、镶边的设计、主平面与镶边的比例方面均相同,二者在视觉效果上基本无差别。被告在其网店多款产品中使用与“Alhambra/四叶幸运”系列产品设计无差别的图片,更加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引人误认为是原告的商品或者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关于生产行为,本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以及网店产品页面中均标注了“卡西娜”标识,“卡西娜”系被告注册商标,故本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系被告生产。综上,被告与原告系同行业竞争者,被告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害了原告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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