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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朋友圈所发内容能否作为侵权获利的计算依据?

案例评析|朋友圈所发内容能否作为侵权获利的计算依据? 赢在IP
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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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公众号旨在为公益目的 传播知识产权法律知识 讨论知识产权法律案例导语如果侵权人业务员在朋友圈就被诉侵权产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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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知识产权法律案例





导语




如果侵权人业务员在朋友圈就被诉侵权产品出货情况所发的朋友圈具有真实性,可以作为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的证据。同时,如果朋友圈仅是用于宣传推广,并非用于准确记录出货量,侵权人实际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甚至有可能远大于朋友圈显示的销售量。

供稿:唐汝衡、秦琳

编辑:唐汝衡、秦琳
裁判文书请戳

(2024)粤06民终875号




案情简介




海鸥公司是一家生产瓷砖的公司,系“冠军”等商标的商标权人,且“冠军”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华达公司、鑫粤盛公司也是瓷砖的生产及销售商。海鸥公司认为,华达公司、鑫粤盛公司在其店铺销售的瓷砖使用“冠军工匠”“冠军天下”“冠军密码”标识的行为,以及鑫粤盛公司在其所运营的名为网站中使用“冠军工匠”“冠军天下”“冠军密码”“冠军工匠陶瓷”“冠军密码陶瓷”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对于赔偿数额确定的问题,因海鸥公司未举证其遭受的损失及商标许可费用和二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的利益,一审法院酌定赔偿数额为50万元。海鸥公司不服,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在二审过程中,海鸥公司提交的证据中有被告公司业务员谢某浩的朋友圈截图,经查,谢某浩系鑫粤盛公司派至华达公司的人员,其朋友圈显示,在某个时段内,“冠军工匠”瓷砖出货量超过200车,朋友圈显示大部分运载车辆为牵引车,小部分车辆为小型货车或大型货车。海鸥公司据此提出500万的损失赔偿数额。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华达公司确认谢某浩在其广区开展工作,且谢某浩在朋友圈所发的出货情况均配有照片或视频,故谢某浩在朋友圈就“冠军工匠”产品出货情况所发的朋友圈具有真实性,可作为认定被诉“冠军工匠”瓷砖的生产销售规模的证据。华达公司主张谢某浩的朋友圈存在夸大的成分,但未予举证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由于华达公司确认谢某浩是鑫粤盛公司派至其公司的人员,可以认定谢某浩在朋友圈所附的照片或视频是谢某浩在华达公司内拍摄的且拍摄的产品是华达公司的产品;同时,由于谢某浩朋友圈中绝大部分的出货信息均标注有“冠军工匠”字样,而且其朋友圈部分视频也显示有750×1500的“冠军工匠”瓷砖,故华达公司主张800×800以外的其他瓷砖并非其产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由于谢某浩朋友圈显示被诉产品的出货以牵引车运输为主,故根据谢某浩朋友圈显示的出货车次,按双方主张的牵引车载货量的平均值(每车可运775箱规格为800×800的瓷砖)推算,如所有出货均为牵引车运输,总货值超过900万元。考虑到谢某浩朋友圈显示存在小部分被诉产品的运输货车并非牵引车,在酌减部分货值后,谢某浩朋友圈显示的货值至少也应在600万元以上。由于谢某浩朋友圈仅显示在2021年1月至2022年8月间(20个月)的销售情况,按谢某浩朋友圈显示的平均每个月约30万元的销售量推算,华达公司仅在其与鑫粤盛公司的合同期内(2020年2月1日至2022年10月30日共33个月)的“冠军工匠”瓷砖销售额就接近1000万元。
由于朋友圈仅是用于宣传推广,并非用于准确记录出货量,故华达公司实际生产、销售的“冠军工匠”瓷砖应远大于谢某浩朋友圈显示的销售量;华达公司除“冠军工匠”外还有“冠军密码”“冠军天下”两款被诉产品;华达公司在2023年6月9日仍在其展厅展示“冠军密码”瓷砖,可以反映华达公司至今仍在生产、销售被诉产品,侵权期间远长于其与鑫粤盛公司的合同期,故华达公司三款被诉产品总销量额应远超过3000万元,此其一。其二,按华达公司在网站公布的瓷砖年产能1500万平方米推算,华达公司一年可生产800X800的瓷砖约780万箱(按一箱3片计算),按每箱单价58.9元推算,华达公司一年的产值就超过4亿元,可以反映华达公司生产规模巨大,可以印证上述推算结论的合理性。
综合华达公司的侵权规模、侵权期间以及合理的利润率考量,华达公司可能的侵权获利应超过500万元,故本院对海鸥公司请求华达公司赔偿500万元的主张予以支持。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过低,本院予以纠正。鑫粤盛公司作为共同侵权人应对华达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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