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知识产权法律案例
导语
供稿:沈绮宁,秦琳
(2024)粤1972民初6836号
案情简介
原告主张,其为经营“某甲店”,委托他人设计了大量的相关招牌、广告牌、宣传标语、菜单等平面设计,后于2021年4月实际用于其店铺的经营。现其店铺在广东省内已有一百多家连锁店,均使用了上述装饰装潢进行经营,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经营的某乙店大量模仿、抄袭或完全照搬原告的作品,有意攀附原告的知名度,造成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于庭审中陈述,原告案涉品牌可以开放加盟,加盟费大概10万元,加盟费没有区分店铺使用面积,原告在被告店铺经营的大朗镇区域没有加盟店。被告于2022年8月2日成立,门头招牌以“猪鲜生现切猪杂粥”名义对外经营,主营猪杂粥。被告于庭审中陈述,案涉店铺经营面积大约250平方米。
裁判意见
就原告主张的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关于某某生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2020年11月开始,金舌头公司提供品牌定位指导、创意,委托案外人为其经营的“某甲店铺的装潢进行了室内装潢、装饰设计,并在案涉餐厅中实际使用。上述装潢设计(附图1-10号)整体所使用的图案、色彩、文字等装饰、菜单、宣传标语等,对于元素的选取、组合搭配及设计,形成了“强叔现切猪杂粥”自己的独特风格,构成了显著的整体营业形象。同时,经过某某头公司的经营推广,已在相关消费者群体中有一定影响,已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装潢的整体营业形象与某某公司经营的“强叔现切猪杂粥”餐饮服务联系起来,具有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应当属于有一定影响的装潢。将某某生公司与某某头公司经营的“强叔现切猪杂粥”装潢进行比对,可以看出某某生公司的布置、色彩、文字等装饰、装修风格、宣传标语在内容和表现形式上有大量与某某头公司“强叔现切猪杂粥”相同或近似之处,整体营业形象高度近似。本院认为,某某头公司对“强叔现切猪杂粥”特色装潢的设计和宣传有一定的投入,意在使消费者产生印象,从而起到为其带来竞争优势的作用。但是,某某生公司在内容和表现形式上大量抄袭某某头公司装潢,虽不是所有细节均完全照搬,但其相似度已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因此,某某生公司主观上具有“搭便车”的意图,构成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不正当竞争。综上,某某生公司在其经营的某某公司有一定影响的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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