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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分装销售侵权产品不能免于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评析|分装销售侵权产品不能免于承担侵权责任 赢在IP
2025-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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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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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来源于商标权人的正品进行分装并销售的行为由于产生了新的商品,不具备“同一性”要件,故不能援引商标权利用尽规则免于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被告的正品分装销售行为不仅破坏了注册商标的品质保证功能,也事实上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应当适用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予以规制。


供稿:林子扬,杨宇宙

编辑:林子扬,杨宇宙
 裁判文书请戳
(2019)沪0107民初27712号




案情简介




五芳斋公司是第331907号“五芳斋”商标、第9720610号“五芳”商标、第10379873号“美味五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30类粽子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是第3781249号“五芳斋”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印刷出版物、纸板盒或纸盒、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等)的注册商标许可使用人。

2018年5月,苏蟹阁公司在静安区大宁音乐中心广场B1销售美味五芳粽子礼盒,礼盒包装上印有“五芳斋”等文字和图形商标。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其从未生产此类包装盒,也未授权其他公司生产、销售。市场监管局对此予以查处,认为苏蟹阁公司销售侵犯第3781249号“五芳斋”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停止销售。经查,五芳斋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授权隽湖公司在上海线下区域赢礼公司渠道,负责五芳斋粽类、非粽类系列产品的销售,该授权书用于隽湖公司五芳斋产品日常销售使用,其他使用无效,有效期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苏蟹阁公司从2017年开始从赢礼公司购入五芳斋粽子对外进行销售。2018年5月26日,苏蟹阁公司以79元/份的价格向赢礼公司购买散装粽子并要求赠送礼盒包装。赢礼公司将散装粽子和礼盒包装分装送货给苏蟹阁公司,其中的散装粽子采购自隽湖公司,礼盒包装采购自他处,送货单上标注“品牌五芳斋”“型号美味五芳”“数量20盒”“送货地址上海苏蟹阁实业有限公司”。苏蟹阁公司将其自行组合后以99元/份的价格对外销售,均已售出。

涉案礼盒包装正面从左到右依次印有竖体“五芳斋”文字、竖体“美味五芳”文字、竖体“五芳”文字,其中“五芳斋”文字与第331907号、第3781249号“五芳斋”商标字音、字义相同,字体不同,“美味五芳”文字与第10379873号“美味五芳”商标字音、字义相同,字体略有不同,“五芳”文字与第9720610号“五芳”商标基本相同。

涉案礼盒与正品礼盒相比有如下区别:未加贴含“五芳斋”字样的封口贴;产品信息是直接印制在外包装侧面并非加贴;外包装正面竖版的“五芳斋”商标并非金色字样,而是银色字样。

另,五芳斋公司确认,礼盒装与散装的真空包装粽子均有生产日期,散装的真空包装粽子上都印有五芳斋老人圆形图案,隽湖公司的授权书含有粽子类、非粽子类的授权,其有权销售礼盒粽子,但无权销售空的礼盒包装。






裁判要旨



在本案中,苏蟹阁公司和赢礼公司将来源于上诉人的散装粽子分装入来源不明但外观与五芳斋公司的正品礼盒近似的涉案礼盒中,再以五芳斋粽子礼盒的名义对外销售,涉案礼盒外包装上使用了“五芳斋”“美味五芳”“五芳”等与注册商标近似或基本相同的字样,侵害了上诉人在第30类粽子商品上享有的第9720610、10379873、33190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1.虽然散装粽子是来源于上诉人的正品,但上诉人的正品粽子礼盒与被控侵权的粽子礼盒在内容上并不一样,外包装和销售价格均有区别,从礼盒粽的角度看,被控侵权的粽子礼盒与正品礼盒粽系不同的礼盒商品,也即将数个正品散装粽装入礼盒,并不会形成正品的粽子礼盒;2.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来看,礼盒粽也属于粽子类商品,因此,两被上诉人的行为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3.将散装粽装入假冒礼盒中对外销售,会使相关公众对礼盒粽商品产生混淆误认,破坏礼盒上注册商标与礼盒内商品的来源指示关系,侵占正品礼盒粽的市场份额,对于上诉人通过注册商标在礼盒粽商品上积累的商业声誉产生不良影响。但根据现有证据,苏蟹阁公司和赢礼公司的销售数量较少,获利不高,也没有证据证明苏蟹阁公司的其他门店亦实施了相同的侵权行为,五芳斋公司的散装粽和礼盒粽之间的平均差价不大,且苏蟹阁公司和赢礼公司确实购买了上诉人的散装粽,未对上诉人造成较大损失,故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赢礼公司与苏蟹阁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影响、五芳斋公司支付的律师费等因素,酌情确定的赔偿金额(含合理费用),于法有据,并未明显偏低,二审法院认为,对于一审判赔金额不予变更亦不会导致实质不公的结果,故对于上诉人要求提高判赔金额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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