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知识产权法律案例
导语
供稿:林子扬,杨宇宙
案情简介
五芳斋公司是第331907号“五芳斋”商标、第9720610号“五芳”商标、第10379873号“美味五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30类粽子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是第3781249号“五芳斋”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印刷出版物、纸板盒或纸盒、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等)的注册商标许可使用人。
2018年5月,苏蟹阁公司在静安区大宁音乐中心广场B1销售美味五芳粽子礼盒,礼盒包装上印有“五芳斋”等文字和图形商标。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其从未生产此类包装盒,也未授权其他公司生产、销售。市场监管局对此予以查处,认为苏蟹阁公司销售侵犯第3781249号“五芳斋”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停止销售。经查,五芳斋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授权隽湖公司在上海线下区域赢礼公司渠道,负责五芳斋粽类、非粽类系列产品的销售,该授权书用于隽湖公司五芳斋产品日常销售使用,其他使用无效,有效期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苏蟹阁公司从2017年开始从赢礼公司购入五芳斋粽子对外进行销售。2018年5月26日,苏蟹阁公司以79元/份的价格向赢礼公司购买散装粽子并要求赠送礼盒包装。赢礼公司将散装粽子和礼盒包装分装送货给苏蟹阁公司,其中的散装粽子采购自隽湖公司,礼盒包装采购自他处,送货单上标注“品牌五芳斋”“型号美味五芳”“数量20盒”“送货地址上海苏蟹阁实业有限公司”。苏蟹阁公司将其自行组合后以99元/份的价格对外销售,均已售出。
涉案礼盒包装正面从左到右依次印有竖体“五芳斋”文字、竖体“美味五芳”文字、竖体“五芳”文字,其中“五芳斋”文字与第331907号、第3781249号“五芳斋”商标字音、字义相同,字体不同,“美味五芳”文字与第10379873号“美味五芳”商标字音、字义相同,字体略有不同,“五芳”文字与第9720610号“五芳”商标基本相同。
涉案礼盒与正品礼盒相比有如下区别:未加贴含“五芳斋”字样的封口贴;产品信息是直接印制在外包装侧面并非加贴;外包装正面竖版的“五芳斋”商标并非金色字样,而是银色字样。
另,五芳斋公司确认,礼盒装与散装的真空包装粽子均有生产日期,散装的真空包装粽子上都印有五芳斋老人圆形图案,隽湖公司的授权书含有粽子类、非粽子类的授权,其有权销售礼盒粽子,但无权销售空的礼盒包装。
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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