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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游戏玩法规则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下的表达吗?

案例评析|游戏玩法规则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下的表达吗? 赢在IP
2025-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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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只能是对游戏玩法规则的独创性表达而非其本身,游戏玩法机制设计,本质上属于思想、系统、处理过程、操作方法之类,即使再具体、详细、复杂、精巧甚至富有创意,反映了游戏开发者对于虚拟游戏世界从细部到整体的所有构思,也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达。


供稿:崔鹏飞,沈绮宁

编辑:崔鹏飞,沈绮宁
 裁判文书请戳

(2023)粤民终4326号





案情简介



成都乐某科技公司系一款名称为《万某某某》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于2018年4月10日取得著作权证书,开发完成日期为2018年2月26日,首次发表日期显示未发表。2021年乐某公司发现微信小程序中出现了一款名为《指某某》的游戏,在整体结构、建筑系统、兵种系统、统帅系统、资源系统、科技系统、经济系统、玩法、界面九个方面与《万某某某》构成实质性相似,遂以侵犯著作权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海南番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九某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被告辩解称:从美术层面看,两款游戏画面风格完全不同,不构成著作权侵权;《指某某》小游戏与《万某某某》分属于不同消费市场,两者不构成竞争关系。被告还主张:本案不应适用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来认定《万国觉醒》游戏为视听作品或者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乐某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为涉案权利软件的权利人,《万某某某》游戏结构、系统体系、数值策划及对应关系等玩法规则的特定表达构成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且经比对,被诉侵权软件与《万某某某》构成实质性相似,判决被告停止侵害、适当范围内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损失1050万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新百伦公司在其关联公司新平衡公司对“新百伦”商标提出的异议被国家商标局裁定不成立的情况下,应知周乐伦对“新百伦”商标享有权利,但其仍在标识及宣传其产品时持续使用“新百伦”字样而非规范地使用其企业名称,从而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的可能性,故应认定新百伦公司对“新百伦”字样的使用行为有悖于诚信,且不利于经济市场的健康有序地发展。并且新百伦公司的侵权获利明显超出商标法规定赔偿额度。从新百伦公司2011年度《审计报告》、2012年度《审计报告》及其出具的《利润表》可知,新百伦公司自2011年-2013年11月期间的净利润达约1.958亿元。综合考虑本案中新百伦公司所销售的产品本身没有使用“新百伦”标识,其仅是在销售过程中使用“新百伦”来介绍和宣传其产品,故新百伦公司属于销售行为侵权,一审法院酌情确定新百伦公司向周乐伦赔偿的数额应占其获利总额的二分之一,即9800万元(含合理支出),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被告是否侵犯乐某诉请保护的著作权?

本案中,原告主张《万某某某》游戏整体(包括游戏画面和结构、系统体系、数值策划及对应关系)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被诉软件照搬照用游戏整体结构、六大系统、六种玩法以及游戏界面设计,并认为上述特定的游戏内容构成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一审法院认为,《万某某某》游戏整体画面构成视听作品,而游戏结构、系统体系、数值策划及对应关系等属于玩法规则的特定表达,构成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本案主张保护的游戏内容是游戏元素及其组合体系的具体设计,属于游戏玩法层面的机制设计。著作权法保护的只是对游戏玩法规则的独创性表达而非其本身,不能将“表达”和“被表达的对象”(思想、观念、理论、构思、创意、概念、工艺、系统、操作方法、技术方案等)混为一谈。本案所涉游戏元素及其组合体系就是游戏玩法机制设计,本质上属于思想、系统、处理过程、操作方法之类,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达。

同时,无论是从整体还是部分来看,电子游戏都没有以新的创作手段产生新的表现形式,如果将其认定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那么按照同样的逻辑,也有必要将商业管理、科学计算等其他用途的软件作为兜底类型的作品予以认定,如此“舍近求远”显然不妥。

综上,原告诉请保护的游戏结构、系统体系、数值策划及对应关系属于玩法机制设计,不构成“其他符合作品特征的智力成果”,不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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