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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本案二审判决明确了商标代理机构在招揽业务过程中作出的关于成功率的显著高于行业常规水平的口头承诺,即使未明确写入书面委托代理合同,也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影响委托人缔约决定的重要因素,并构成代理机构履行合同的隐含义务。该判决对规范商标代理服务市场,遏制过度承诺、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引导代理机构诚信经营,以及提示委托人在交易中注意固定沟通证据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供稿人:范朗怡 陈铭
编辑:范朗怡 陈铭
裁判文书请戳
(2025)京73民终94号
案情简介
本案系商标代理合同纠纷。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其第11类“XX”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双方签订代理合同并支付费用。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未能使商标复审成功,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双方微信沟通中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承诺的高成功率,主张合同解除并要求返还代理费及赔偿违约金。法院认定双方合同有效,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成立,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存在违约,应退还部分代理费用,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口头高成功率承诺构成履约隐含义务。虽然涉案书面代理合同本身未明确约定商标复审成功系合同目的,也未包含不成功即退费的条款,但根据双方签约前的完整微信聊天记录,委托方(苏州公司)系基于受托方(北京公司)工作人员作出的显著高于行业常规水平的“极高复审成功率”的承诺和保证,才决定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该极高成功率的承诺是促成合同订立的关键因素,应视为合同履行的隐含义务或双方达成合同的基础。
受托方违反承诺构成违约。鉴于涉案商标驳回复审最终未能成功,受托方北京公司未能实现其承诺的极高成功率,违反了基于该承诺所产生的义务,构成违约。
违约方应承担部分退费责任。 受托方构成违约,应承担向委托方返还部分代理费的责任。在计算退费金额时,应扣除受托方已实际支出的官方费用以及受托方为履行合同已实际付出的合理劳务对应的报酬。扣除后剩余的代理费650元应予返还。
违约金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因双方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条款,且委托方未能举证证明因受托方违约行为造成了实际损失,故对其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北京公司关于已完成合同约定工作故不存在违约、不认可微信记录、对方明知风险、存在行业不正当竞争等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律师简介
陈铭
大成上海 律师
chenming@dentons.cn
陈铭律师于2022年6月博士毕业于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自2025年执业以来,陈铭律师专注于知识产权和数据合规领域,致力于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与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以及数据合规相关的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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