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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作品登记证书可以作为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明,但登记并非取得著作权的前提。登记证书显示原告为涉案作品的创作人,但该载明事项与原告自认涉案作品系通过受让方式取得相矛盾,且原告未能进一步就涉案作品首次发表情况,创作过程,同系列其他拍摄图片等情况予以证明其系涉案作品的作者,故作品登记证书不能证明原告系涉案作品的作者。
供稿人:陈铭、秦琳
编辑:陈铭、秦琳
裁判文书请戳
(2022)沪0106民初41050号
基本案情
被告运营的公众号于2019年3月19日发布了《踏春临安大明山,青山湖酒店三日游》,文章采用了涉案图片作为配图。原告韩某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
为了证明权属,原告向法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作品登记证书》,其中载明作者和著作权人均为原告;(2)四份《图片内容买断合同》,第一份合同签署时间为2022年7月5日的《图片内容买断合同》载明:甲方:大连A有限公司,乙方:高某;第二份合同签署时间为2022年7月15日的《图片内容买断合同》载明:甲方:韩某,转让价格为2000元;乙方:辽宁B有限公司;第三份合同签署时间为2022年7月5日的《图片内容买断合同》与第一份合同内容一致,但该合同未有骑缝章;第四份合同签署时间为2022年8月16日的《图片内容买断合同》载明:甲方:韩某,乙方:辽宁B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为10,000元,其余内容与第二份合同一致,且未盖骑缝章。
此外,原告提交了多份起诉状对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均有不同的描述。2022年9月8日的网上立案时原告提供的起诉状中表述为原告创作该涉案图片;2022年9月23日原告邮寄提交的起诉状中表述为原告通过《图片买断合同》成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2022年9月29日,原告又邮寄了诉讼状和补充证据,内容与第一份起诉状内容一致。
裁判要旨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为原告韩某是否享有本案的著作权。法院认为作品登记属于自愿登记,作品登记证书可以作为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明,但登记并非取得著作权的前提。登记证书显示原告为涉案作品的创作人,但该载明事项与原告自认涉案作品系通过受让方式取得相矛盾,且原告未能进一步就涉案作品首次发表情况,创作过程,同系列其他拍摄图片等情况予以证明其系涉案作品的作者,故作品登记证书不能证明原告系涉案作品的作者。
至于原告称通过《图片买断合同》成为著作权人,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多份合同内容矛盾,而且无法证明案外人对于涉案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以及辽宁B公司是否有权转让涉案作品。综合公开出售与涉案作品相同的图片TIEF大小远高于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图片,本院认为原告并非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无法就被告转发涉案图片之行为主张相应权利,故原告的全部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简介
陈铭
大成上海 律师
chenming@dentons.cn
陈铭律师于2022年6月博士毕业于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自2025年执业以来,陈铭律师专注于知识产权和数据合规领域,致力于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与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以及数据合规相关的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
秦琳
大成上海 合伙人
lin.qin@dentons.cn
秦琳律师于2015年获得莱顿大学国际民商法高级硕士学位。自2015年执业以来,秦琳律师专注于知识产权领域,为致力于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与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相关的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
秦琳律师代理的诸多案件被各级法院和权威机构评选为各年度知识产权十大案例或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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