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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 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诉讼时效”与“侵权主体区分”:权利行使边界的严格认定

案例评析 | 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诉讼时效”与“侵权主体区分”:权利行使边界的严格认定 赢在IP
2026-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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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公众号旨在为公益目的 传播知识产权法律知识 讨论知识产权法律案例导语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权利人不仅需要证明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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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知识产权法律案例




导语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权利人不仅需要证明侵权事实成立,还需在法定诉讼时效内针对具体侵权主体主张权利。若权利人虽已发现侵权行为,但仅针对部分侵权链条主体提起诉讼,未及时对其他侵权主体主张权利,原则上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同时,不同侵权环节(如制造与销售)主体之间,若不存在共同侵权关系,应分别主张权利,否则可能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供稿人:黄锦隆、陈铭

编辑:黄锦隆、陈铭


裁判文书请戳

(2025)粤73知民初2190号




基本案情








广州某公司系“一种车用LED灯”实用新型专利权人,主张佛山某公司制造、销售侵权产品,构成专利侵权并请求赔偿损失。被告抗辩称不存在侵权行为,并提出抵触申请抗辩及诉讼时效抗辩。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产品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保护范围;被告提出的抵触申请抗辩因对比文件未公开关键技术特征而不成立。同时,证据显示被告实施了制造、销售行为,应认定侵权成立。但法院进一步认定,原告最迟于2022年已知晓侵权行为及相关主体,但未在三年内对被告提起诉讼,仅针对销售主体另案主张权利,且未能证明二者构成共同侵权,故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最终,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判断被诉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应以权利要求为基础,只要被诉方案包含全部技术特征或等同特征,即可认定构成侵权。对于抵触申请抗辩,应参照现有技术抗辩的判断标准。若对比文件未公开涉案专利的关键技术特征,或存在实质差异,则抗辩不成立。在侵权主体认定方面,应区分不同侵权环节的责任主体。制造者与销售者通常属于不同市场主体,除非存在共同侵权或意思联络,否则权利人应分别主张权利。在诉讼时效问题上,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及义务人”的时间点,是计算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仅针对部分侵权主体提起诉讼,不当然导致对其他主体的诉讼时效中断。因此,权利人若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特定侵权主体主张权利,即使侵权事实成立,人民法院仍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该规则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与交易稳定之间的平衡。





律师简介


陈铭

知识产权律师

chenming@dentons.cn

陈铭律师于2022年6月博士毕业于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自2025年执业以来,陈铭律师专注于知识产权和数据合规领域,致力于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与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以及数据合规相关的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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