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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通过非法技术手段获取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商业数据,并利用数据对平台账户进行“恶意”打标的行为,超出数据有序流通和合理利用的范畴,妨碍、破坏平台的正常交易机制,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导致平台商誉受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供稿人:姜昕岚、陈铭
编辑:姜昕岚、陈铭
裁判文书请戳
(2025)鄂01知民初2号
基本案情
淘某公司、天某公司系某电商平台的运营者、数据采集者及控制者,淘某公司、天某公司通过与平台用户签署服务协议的方式获得采集、存储、使用平台中相关数据的权利。
修某公司、李某开发运营的某查查软件通过插件技术,以“积分奖励”“悬赏令”“互助捉拿恶人”等形式组织商家提供以及向第三方购买等手段,获取了上述平台的商业数据,该软件利用数据对平台账户信息提供查询服务并对平台账户进行“恶意”打标。淘某公司、天某公司认为修某公司、李某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修某公司、李某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
裁判要旨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商平台中经合法收集、处理、生产、加工形成的包含商家、消费者、交易订单等规模化的电子数据的集合,具有可集成、可交互的特点,能够为平台稳定有序经营带来经营收益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大的商业价值,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数据权益。
修某公司、李某通过提供软件针对某平台用户实施举报、空号检测、自动检测、账号查询、API 接口服务功能的行为,通过非法技术手段获取、存储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电商平台商业数据,并利用上述数据对平台账户信息提供查询服务和“恶意”打标的行为,侵害了平台的数据权益。涉案被告作为非交易参与方,在不了解完整交易过程的情况下,其并不具备审核的资格和能力,其使用上述数据对买家进行标记并获利的行为明显超出了数据有序流通和合理利用的范畴,妨碍和破坏平台的正常交易机制,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行为使部分消费者误认为是淘某公司、天某公司泄露其信息或对其“恶意”打标,导致其商誉实际受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
据此,一审判决认为修某公司和李某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二被告停止侵权,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67876元,并发布声明消除影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维持了原判。
律师简介
陈铭
知识产权律师
chenming@dentons.cn
陈铭律师于2022年6月博士毕业于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自2025年执业以来,陈铭律师专注于知识产权和数据合规领域,致力于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与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以及数据合规相关的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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