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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技术中立并非免责:网络文学平台经营权益的不正当竞争保护

案例评析|技术中立并非免责:网络文学平台经营权益的不正当竞争保护 赢在IP
2026-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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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案例评析|技术中立并非免责:网络文学平台经营权益的不正当竞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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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知识产权法律案例




导语


技术中立原则不能成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免责理由。判断技术应用的合法性,应结合行为的具体实施方式、主观目的及客观效果综合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转码、重构系统性剥离他人平台的核心交互与营利功能,并嵌入自身服务攫取交易机会,或者主动插入具有盗版指向的链接,影响用户选择并造成用户流失,实质性妨碍、破坏他人网络产品正常运行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供稿人:姜昕岚、秦琳

编辑:姜昕岚、秦琳


裁判文书请戳

(2025)京0105民初48068号




基本案情







某信息公司是原创文学网站“某网”及“某读书”APP的运营商,拥有大量原创文学作品的著作权。某科技公司是“某安全浏览器”的运营主体。用户通过“某安全浏览器”访问“某网”时,某科技公司实施了如下行为:一是设置“阅读模式”。该模式通过转码技术对“某网”页面进行重构,并删除网站原有的用户登录、充值、打赏、订阅等功能。同时,某科技公司在重构后的页面中嵌入“AI阅读助手”以及朗读、全屏等自身功能,并设置会员专属标识,引导用户付费开通某科技公司重点推广的“AI大会员”。二是插入“浮窗链接”。某科技公司在“某网”页面底部自动插入若干浮动链接,链接中预设的搜索关键词包含“作品名称+免费阅读全文”等与盗版网站密切相关的词汇。用户点击任一浮窗链接后,即被引导至某搜索的结果页面,该页面前列多为标注“广告”的商业推广链接,以及未取得ICP备案的盗版小说网站链接。用户进入相关盗版网站后可免费阅读“某网”全部付费章节内容,且该盗版网站页面会自动适用“阅读模式”,进一步方便用户持续免费阅读。某信息公司认为,某科技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





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科技公司浏览器的“阅读模式”实际上是通过插件对某信息公司运营的“某网”网页内容进行转码、重构。该重构行为并非简单的广告过滤或界面简化,而是系统性剥离某信息公司网站核心交互与营利功能,并嵌入了某科技公司自身的增值服务与推广内容。该行为已超出为适配PC端阅读或提升基础浏览体验而进行必要技术处理的合理范畴,构成妨碍、破坏网络产品正常运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某科技公司未经某信息公司同意,主动插入“浮窗链接”,链接所涉关键词明显指向盗版资源,通过影响用户选择,直接导致某信息公司正版内容的用户流失,损害了其基于正版内容吸引和留存用户的核心竞争力,不当干扰用户对某信息公司服务的正常使用,构成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法院遂判令某科技公司赔偿某信息公司110万元。该一审判决已生效。





律师简介


秦琳

合伙人/商标代理人

lin.qin@dentons.cn

秦琳律师于2015年获得莱顿大学国际民商法高级硕士学位。自2015年执业以来,秦琳律师专注于知识产权领域,致力于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与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相关的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

秦琳律师代理的诸多案件被各级法院和权威机构评选为各年度知识产权十大案例或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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