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局点评:商标经过申请注册后获得商标专属权。并不意味着他人就不能使用。从法院的判决来看也印证了这点。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1、注册商标未使用,在一定期限之外,任何人都可以申请撤销该商标,然后在申请注册后使用。2、一些特定行业,比如“银行业”、“杂志出版业”等,没有相关资质的个人及企业是不能从业的。因此就算注册成功该类商品商标,在后期因为不能使用,在有其他有资质的企业使用的情况下也不能算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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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诉人):帅扬
被告(被上诉人):广西北部湾银行
受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事实: 帅扬于2004年8月23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桂花guihua”文字商标,并于2008年1月28日获得核准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6类,包 括保险、银行、金融服务、信用卡服务、借款卡服务、信用卡发放等,有效期自2008年1月28日至2018年1月27日止。
2003年12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同意,南宁市商业银行(现广西北部湾银行)桂花借记卡业务开始试运行,并向内部员工和不特定社会公众发放。 2004年8月30日正式对社会公众发卡。2008年10月10日,广西北部湾银行在重组南宁市商业银行的基础上正式成立,该行成立后,继续延用桂花借记 卡。
2012年5月23日,帅扬委托律师向广西北部湾银行发出律师函。
原告诉称:原告是注册商标“桂花”的商标权人,被告发行的桂花借记卡以“桂花”作为显著标识,已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清除所有侵权标识,并承担侵权期间所获利益人民币1000万元。
案件进程:广西南宁中院经审理后,一审以不构成侵害事实为由,驳回原告帅扬的诉讼请求。
广 西高院二审经审理认为,帅扬取得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银行、金融服务、信用卡服务、借款卡服务、信用卡发放”等服务项目上,但是我国现行的 法律和金融政策不允许自然人经营商业银行、发放信用卡等金融服务业务,因此,帅扬不可能经营借记卡业务。其本人在庭审中承认其所有的“桂花guihua” 注册商标没有投入使用。
广西北部湾银行的桂花借记卡以醒目大号字体标注“广西北部湾银行”字样及广西北部湾银行的行徽,这是持卡人识别区分借记卡服务来源的标识,即该卡上“广西 北部湾银行”字样及广西北部湾银行行徽显示该借记卡业务的服务是由广西北部湾银行提供的。在该卡的右上方印有“桂花借记卡”中英文,这是该卡的种类名称, 是取桂花为广西的区花、桂花借记卡为广西地方银行发行的第一张银行卡之意,该“桂花借记卡”中英文名称分两行印刷,无论是“桂花借记卡”五个中文文字还是 其下的“GUIHUA DEBIT CARD”三个英文单词,均使用统一字体和字号,在排列上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而帅扬把该卡上下两行对应的“桂花借记卡”中英文分别截取头一个词看做一 个上下排列“桂花GUIHUA”组合标识,显然是对该银行卡名称字形排列的割裂臆造。
因此,二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帅扬的上诉请求。
综上,广西高院二审认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帅扬的诉讼请求程序得当、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予以维持。遂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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