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标局网点评:一字之差,近似还是不近似?这个看似是个问题的问题,实质上是对于商标权利竞争中衍生出来的混淆手段。利用中文博大精深,含义和字形之间的交叉掩护,以达到混淆消费者,或者提高身价,或者提高知名度的竞争目的。
不可否认,这样的商标在商标注册实际操作中,很多都可以获得商标权。有很多案例在先。但是在实际商标使用过程中,会发生很多类似本案的侵权纠纷案件。究其原因,主要还是混淆消费者,不正当竞争。当然也不能排除两者之间是思想火花的碰撞。但大部分都是明知道有“徹”,我就来仿一个“澈”,或者我也是注册商标,你能拿我怎么样?你打我啊?不服吧?看我告你到法院。(由此本案开始进入司法程序)


近日,浦东法院民三庭受理原告上海香思公司诉被告矮胖子、宁波矮胖子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原告诉称,日本 浪漫座公司是一家经营“徹思叔叔”(UNCLE TETSU)品牌起司蛋糕及其他烘焙类产品的日本企业。2013年至2014年,原告经核准注册了“徹思叔叔/ UNCLE TETSU”等商标。
2012年,上海洋风公司与日本浪漫座公司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洋风公司取得“徹思叔叔”(UNCLE TETSU)品牌在中国独家生产、经营代理权,并取得品牌相关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2013年,原告与洋风公司、日本浪漫座公司签署《补充协议》等,取得 “徹思叔叔”(UNCLE TETSU)在中国独家生产、经营代理权,取得品牌相关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目前,原告在中国大陆开设了105家分店,上海知名饮食节目《淘最上海》和日 本东京电视台《世界排名美食》节目对上海店做了详尽宣传,在消费者中引起热烈反响。
原告认为,被告使用的“澈思叔叔”与原告“徹思叔叔”读音一样,字形近 似,被告“Uncle Tetsu” 与原告“UNCLE TETSU”完全一致,仅是字母大小写不一样,被告的人物头像、宣传用语、蛋糕款式、产品包装样式、店面装潢等均与原告很难区分。因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 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原告诉请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连带赔偿100万元及合理费用,登报消除影响。现该案正在审理中。(浦东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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