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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企业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抵扣?非也!非也!符合以下情形也可以抵扣的噢!

小规模企业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抵扣?非也!非也!符合以下情形也可以抵扣的噢! 玖叁学长财税审知识圈
2024-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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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问题咨询:小规模企业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在任何情形下都不能抵扣?二、问题回复:非也!非也!

一、问题咨询:小规模企业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在任何情形下都不能抵扣?

二、问题回复:非也!非也!小规模企业至变更为一般纳税人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符合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政策的内容,也是可以抵扣的。关于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8月19日发布公告,对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做出明确,具体内容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三、实务案例分析:假设某A房地产企业成立于2018年11月,至2019年10月取得变更一般纳税人的批文,在小规模企业至变更一般纳税人期间取得真实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金额合计200万元,进项税额合计26万元。鉴于某A房地产企业在作为小规模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亦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可以直接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上进项发票抵扣勾选(已引导并确认有相应的勾选信息),作为一般纳税人期间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四、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现将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二、上述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规定无法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购买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的程序,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买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选择“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或“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二)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的程序,经国家税务总局稽核比对相符后抵扣进项税额。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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