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咨询:公司股东会对企业作出了对于去年度未分配利润的分红决定,会计上计提了应付股利,但还没实际支付给自然人股东,那么对于自然人股东需要申报扣缴个税吗?
二、问题回复:根据税法规定,公司股东会做出分红决定并计提应付股利后,即使尚未实际支付,也需要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
具体分析如下:
1、计提应付股利:公司会计上计提了应付股利,意味着公司已经确认了分红义务,尽管尚未实际支付给股东。
2、个税申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股息、红利所得,应当在分配时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此,公司在计提应付股利时,就应当履行扣缴义务。
政策依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这里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对照上述规定,尚未实际支付的应税款项似乎可以暂时不要扣缴税款,但是,上述规定指明“其他形式的支付”还是要扣缴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就有这方面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申报时间:通常,公司应在发放股利的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公司虽然还未实际支付股利,但公司在计提应付股利时,就应当履行扣缴义务
三、延伸思考问题:
1、税金的纳税义务,多数取决于合同条款中的约定是否已符合纳税义务的达成,而不应直接看是否已收款。比如很多企业会有贷款服务,有贷款就会有利息,利息肯定也是得缴纳增值税的。那什么时候是利息收入的纳税义务时间呢?
2、利息收入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对于常见的贷款利息收入、债券利息收入在增值税上目前都属于贷款服务,纳税人提供贷款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点通常是在提供了贷款服务的基础上,在收讫利息或者合同约定的收取利息的日期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实现,债券利息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其实并无特殊规定,而应遵循营改增中销售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一般性规定。
3、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政策依据:(1)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盗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七、利息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总结
在解读税务的纳税义务时点时,除了解读法规之余。我们需要考虑税收性质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作用,为了保证税源的充足性。一般情况下,即使自然人未实际收到分红款项。纳税义务一般还是在收款前。往往在涉税实务的过程中,遇到的情况总是林林总总,那么这个时候就只能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这期先到这里了,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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