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25年,某省属国企园区配套工程项目公开招标,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按国家政策预留30%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某建筑公司(小规模纳税人)以500万元中标。没想到支付进度款时,矛盾出现了。
矛盾焦点:
建筑公司:我只能开具1%的票,因为我是小规模纳税人。
某国企说:我招标文件是按9%税率组价,你投标文件税率也是9%,你得给我开9%的税票,否则,结算价核减8%的税差36万元,以弥补我少抵扣的进项税。
项目虽然完工,但双方长期陷入僵局,面临诉讼。
有人说:国企响应政策扶植中小企业,却无法取得9%的税票,白白损失36万,应该在结算时核减税差,而且小规模纳税人本就按1%交的税!
也有人说:小规模纳税人投标文件报9%的税率,是不是违规投标!
还有人说:小规模纳税人开不了9%的票,那可以去税务代开一张啊!
下面我们就一一拆解:
小规模纳税人投标文件报9%的税率是否合规?
答:合规。因为招标阶段为了统一评标口径,明确所有投标人均按9%税率报价,虽然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但投标文件中税率仍为9%。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到税务局代开9%的税票吗?
答:不能。小规模纳税人的法定征收率3%,税务不会代开9%的税票。
从结算额中核减8%的税差合规吗?
答:不合规。增值税是价外税,是需要上交的款项,不是施工方赚的利润。投标时的9%只是评标用的“统一模板”,不是实际交税和开票的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开1%的票,完全合法合规,结算审核时扣减税差,没有法律依据。
该国企直接懵了!没想到陷入死循环了:扣税差吧,违法违规还打不赢官司;不扣税差,白白承担巨额损失!
其实,问题的根源最后还是回到了我们一再强调的合同上。
原来,该国企的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过于简单,明知是给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却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任何合同单价性质和税率调整相关条款,也没有补充协议,最后只能用巨额资金来买单。
也算是花钱买个教训吧!
比如,2022年福建高院判例、2024年南京判例,发包人起诉扣除税差的主张均失败,主要原因就在于合同中对不含税价没有明确约定,中标后又没有签订补充协议,而且福建的案例中,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双方均已签字确认,法院怎么还会推翻这个双方之前已经认可的结论呢?
审计视角建议:
1.为响应国家政策,招标资料对投标人的纳税人资格(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不作限制。(因为做了限制,小规模纳税人就不能参与投标。)
2.招标文件要约定:清单所列单价均为不含税价,合同总价为不含税价与增值税额之和,增值税额按国家现行税收法规规定的、中标人实际适用的税率计算。
3.可以在合同约定,中标人结算时按公式调整合同总价:
调整后合同总价 = 原合同总价 ÷ (1 + 投标税率) × (1 + 实际开票税率)。
4.在合同约定:发包人有权在支付进度款时直接扣除因税率差异产生的差额部分,该调整不视为违约,亦不承担赔偿差价损失的责任。
做到以上,价格明确,权责清晰,就不会有后续争执甚至向法院起诉。
有人说,那合同总价能调整吗?合同价与中标价不一致,是不是属于改变了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违规了?
答:不违规!
第一,投标时按9%计税,是招标文件为了统一评标定的规则,不是双方说好的实际履约开票税率。
第二,小规模纳税人开不出9%的票,是国家增值税税法的硬性规定,不是中标方故意违约。
第三,投标报价的核心竞争力是不含税工程价款,税金部分属于法定代收代缴款项,并非投标人的竞争报价内容。
因此,保持不含税工程价款不变,并未改变工程范围、工期、质量、不含税综合单价等招投标核心条款,不构成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背离。
你遇到过类似的税率差纠纷吗?都是怎么解决的?欢迎在评论区交流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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