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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知产库
编者按:
原告主张,微信朋友圈是具有私密性的社交媒体,朋友圈发布的内容,可以设置仅对好友可见、所有人可见、对好友不可见等情形,未达到对不特定公众公开的结果...
被告和法院认为,微信朋友圈具有较强的开放性...可见的好友对朋友圈内容并不负有保密义务,可以提供给他人查看、下载、转发或用于其他公开用途...客观上部分微信朋友圈已经兼具了营销的功能,甚至出现了微商群体。
“仅仅以朋友圈的属性和权限设定等为由,就认为其只是好友之间的生活信息交流平台,而否定朋友圈在信息传播方面的社会公开性和市场价值,显然与实际情况不符。”
附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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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朋友圈图片构成现有设计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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