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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
第五期博士生学术沙龙顺利举行
2019年6月17日晚,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第五期博士生学术沙龙在武汉大学法学院209会议室顺利举行。武汉大学法学院2016级博士研究生朱梦云以“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研究”为题进行了学术报告,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所长宁立志教授作为特邀嘉宾出席了此次博士生学术沙龙,武汉大学法学院2016级经济法博士研究生肖翰与武汉大学法学院2017级经济法博士研究生郭玉新担任了本次学术沙龙的与谈人,武汉大学法学院2017级知识产权法博士研究生覃仪主持了本次博士生学术沙龙,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方向的博士研究生以及硕士研究生参与了此次学术沙龙。
本次沙龙主要分为主题报告、与谈、提问和总结等环节。首先,在报告人开始学术报告之前,覃仪博士生作为主持人对本次学术沙龙的主题以及主讲人、参会人员等进行了简单介绍。

(主持人:覃仪)
其次,在正式的主题报告环节,主讲人朱梦云博士生首先对其研究主题进行了简要的说明。本次研究立足于第四次工业革命的背景之下,人工智能生成物作为技术发展的产物,已经积极的参与了人们的日常生产与生活,对于特定类型的人工智能生成物,鉴于其与人类智能创造物具有外在表征上的不可直接区分性,应该如何对其进行保护就成为了该主题研究的主要出发点。进而,鉴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保护探讨是在著作权法的范畴内予以展开,因此朱梦云博士生针对人工智能是否可以获得法律主体资格、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具备可版权性、以及其权利归属应该如何进行设计三方面,综合运用劳动价值论、功利主义论以及法教义学等理论进行了专门性的论述。最终,在人工智能无法拥有与自然人相同的生物属性,法律主体资格具有天然不完整性的前提之下,朱梦云博士生主张基于高效率与现实实践的视角,我们可以考虑类推适用“特殊职务作品”制度来应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纠纷;以及在未来倘若对人工智能生成物赋予单独立法保护,对其设立与人类智能创造物不同的保护标准等等。

(报告人:朱梦云)
随之,在主题报告结束之后的与谈环节,肖翰博士生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具有现实的积极意义,能够回应技术发展所带来的法律适用困境。但是,针对人工智能是否能够拥有法律主体地位,他秉持消极的保守态度。毕竟人工智能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还是存在着直接的区别,因此它的工具属性使得它成为法律主体有着天然的不适当性,需要对其在著作权法领域内进行更加深入的探讨。郭玉新博士生则认为报告人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在著作权法领域内的研究展开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其通过从不同的视角运用不同的科学研究方法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论证逻辑。然而,法哲学视角下的主体资格论证,还具有进一步深化的必要性,尤其是借鉴社会学和伦理学方面的研究思路,更加能够实现法律主体资格讨论的丰富性。除此之外,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杨妮娜、叶紫薇、唐帼楚、董晋瑜、苗沛霖以及部分硕士研究生也对该主题研究的结构、内容以及研究方法等方面提出了问题并给予了非常中肯的建议。

(与谈人:肖翰)

(与谈人:郭玉新)
最后,宁立志教授对本次学术沙龙进行了总结评述。宁立志教授认为朱梦云博士生的本次研究选题具有前沿性、新颖性和趣味性,紧跟时代发展的潮流;文章内容十分丰富,研究结构也相对合理且层次较为分明。但是,对于整体研究而言还存在着有待进一步完善的空间:第一,文章中所涉相关技术的科学原理部分较少,需要进一步结合理工科理论的相关知识,实现研究的科学性;第二,可以进一步拓展研究视角,以著作权法为研究起点,对于人工智能在其他法律领域的主体资格展开讨论,实现以小见大的研究可能;第三,著作权作为大陆法系的概念,更多的指向作者权,也就是与自然人密切相关的权利,而人工智能作为技术发展的产物,显然无法直接与自然人予以等同,那么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保护是否在版权的范畴内进行讨论会更加具有合理性?此外,宁立志教授也对此次沙龙的主持人、报告人、与谈人以及各位参会同学的发言予以了充分的肯定,希望同学们将这种热烈讨论的氛围继续延续下去,取得更大的进步。

(总结人:宁立志教授)
至此,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第五期博士生学术沙龙圆满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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