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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存协议无效,第12445892号“GRANDIOSE”商标驳回复审案裁定失败。

共存协议无效,第12445892号“GRANDIOSE”商标驳回复审案裁定失败。 知识产权情曝
2015-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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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商标共存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不同的主体基于商业目的,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基于商业使用目的被核准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在相同法域内同时合法存在。更简洁一些,即在商业活动中,相抵触商标共存于相同的

商标共存

商标共存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不同的主体基于商业目的,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基于商业使用目的被核准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在相同法域内同时合法存在。更简洁一些,即在商业活动中,相抵触商标共存于相同的法域内。


共存协议无效,第12445892号“GRANDIOSE”商标驳回复审案裁定失败。


一、基本案情

第12445892号“GRANDIO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由兰金香水美容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于2013年4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化妆剂商品上。后商标局以该商标与COSMOS MODE AG在类似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813143号“GRANDIOS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近似,从而违反了修改前的《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为由予以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2014年5月8日,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上述驳回决定,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二、决定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grandiosa”在拉丁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化妆剂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高度近似,两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不能排除一般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商标共存协议》不予采信。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三、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到在驳回复审案件中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审查判断近似商标可注册性时,对共存协议是否采信的问题。一方面,商标权是私权,评审时商标评审委员会充分尊重在先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专用权的自由处分;但另一方面,由于保护消费者利益亦是《商标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故如若两商标共存有造成消费者混淆之虞时,则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共存协议不予采信。

专业顾问单位:万文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说明

来源:商评委;编辑:老高;微信:aogo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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