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姓名被抢注成为商标不是什么新鲜事,2015年中国标局就报道过几起。如:
宁泽涛第25类商标通过审查就要公告了,宁泽涛该怎么办?
知名人士姓名商标抢注案例分析——视为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第3517447号易建联YIJIANLIAN商标争议案评析 )
在先姓名(商标)权保护中需要注册写什么问题呢?
综合判断,未经许可,将他人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给他人姓名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系争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撤销。
依据目前的商标审理标准,在先姓名权保护的适用要件有二:
1、系争商标与他人姓名相同;
2、系争商标的注册给他人姓名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
目前实践中主要的困惑在于在先姓名权获得保护是否必须以系争商标与其姓名完全相同为前提?如何判定系争商标的注册会给他人姓名权造成损害,在先姓名权人的姓名具有较高知名度是否为判定可能构成损害的必要条件?
1.获得姓名权的保护是否应以系争商标与其姓名相同为前提
实践中,对于姓名权的保护一般以系争商标与他人姓名相同为前提。对于与他人姓名读音完全相同,但文字并不完全相同的系争商标,若他人姓名具有较高知名度,一般会适用第十条第一款(八)项,不予注册或撤销注册;若系争商标仅为外国常见的姓氏或名字,与请求获得姓名权保护的他人姓名并非完全相同,一般会判定不构成对他人姓名权的损害。
对于在某一领域的特定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自然人,若系争商标中的姓氏或名字为特定公众对该自然人的常用呼叫,该姓氏或名字已经在该群体中与特定的自然人产生了对应关系,且系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该自然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领域密切相关,系争商标注册人恶意攀附他人声誉以谋取不当利益的意图明显,则可以判定该商标损害了他人的在先姓名权。
2. 请求获得在先姓名权保护的姓名是否应必须具有较高知名度
一般认为,判断系争商标是否会损害他人姓名权时,应当以该姓名权人在先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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