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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用工单位能向派遣人员直接发放工资和福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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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用工单位能向派遣人员直接发放工资和福利吗?
优税智云
202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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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用工单位能向派遣人员直接发放工资和福利吗?
近日,有会员问这样一个问题,我们单位给劳务派遣人员,在节日里发放的实物,是否能记入我们公司的账上?今天我们就来说说这个事的税务处理。
对于用工单位直接向派遣单位人员发放工资或
福利
时,首先注意按不同费用进行归集,其次一定要履行个税全员全额申报义务。
第一,从企业所得税处理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规定: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对照这一规定,也就是说,用工单位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一种是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这种方式一般是由劳务公司开具发票给用工单位;另一种是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派遣人员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在这种情况下,属于工资性质的可能会有少量的加班费用,固定的每月工资支出不常见。但很多企业在各类节日时,也会与用工单位员工一样的取得福利补贴或实物,这部分支出也要归集到用工单位的福利费中,按规定的限额在税前扣除。
第二,我们说一下劳务派遣员工未通过劳务公司而直接取得用工单位发放的工资或福利包括实物,是否涉及到个人所得税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用工单位的人说,派遣人员的工资等都是由劳务公司发,他们会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我们就发点福利补贴等,金额也不多,这还要在我单位申报吗?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根据该条款,也就是说,劳务派遣人员取得用工单位发放的相关收入,即使是没有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要通过用工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这样才能全面掌握派遣人员全年全部收入情况。
我们来看一个实务,国家税务总局
深圳
市税务局在2009年6月4日对于此类问题,是这样答复的:
问:公司直接给劳务派遣过来的员工发放
节假日
补贴(公司直接转账到派遣员工的银行卡,而平时工资都是劳务派遣公司发放的),请问发放补贴后,公司要按什么税目给这些员工扣缴个人所得税?还是依旧应由劳务派遣公司并入薪金所得去申报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一般情况下,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等应由用工企业转账给派遣企业,再由派遣企业统一发放给劳务派遣人员。问题中表述的情形属于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根据个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的规定,应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综上所述,对于用工单位直接向派遣单位人员发放工资或福利时,首先注意按不同费用性质进行归集,其次一定要履行个税全员全额申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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