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先来看一下厦门市税务局答复:
问:子公司领用办公用品可以以费用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吗?
集团统一购买办公用品,发票开给集团;子公司领用集团统一购买的办公用品,费用有分摊给子公司,子公司可以以费用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吗?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问题所述情况,属于集团公司向子公司销售办公用品,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我们更深度分析税务机关答复认定纳税人不能以分割单的形式税前扣除原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十九条规定总结分割单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
1、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劳务(包括增值税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从上面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分割单并不是万能的,分割单适用范围有限定条件:适用共同接受劳务,不适用于货物,以及因租赁发生的相关费用。其他情形不得适用分割单的形式进行税前扣除,同时要注意要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 原创 | 再来说说购物卡“税”事
* 原创 | “一元秒杀”的税收问题有哪些?
* 原创 | 供暖费取得个人抬头发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 原创 | 实务中如何处理“三流合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