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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已使用的固定资产,未取得发票应如何处理?

原创 | 已使用的固定资产,未取得发票应如何处理? 优税智云
20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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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已使用的固定资产,未取得发票应如何处理?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分期购买或者结算时间滞后等原因,企业购入或自建的资产,虽然已经达到使用状态,但由于未能取得全额发票,仍然一直在“在建工程”科目借方的核算。对于这种情形,应当如何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呢?


我们先来看会计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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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中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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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面规定可以看出,固定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按照暂估价值确定结转固定资产,并从使用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对于外购的固定资产,也应当参照执行,也就是即使没有取得发票,但已经达到使用状态的,应当转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如果后期结算金额与暂估金额有差异的,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值,但已计提的折旧不再调整。



我们再来看税务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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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项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规定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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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规定,暂时未取得发票的固定资产,暂依合同金额计入固定资产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这个规定与会计的核算规定基本一致,但如果实际折旧与暂估折旧有差异的,应在取得发票后进行调整,且此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在此应注意,即使没有发票,暂估计提的折旧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应注意与一般的成本费用提供扣除凭证时间的区分,因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也就是说,对于一般的成本费用,最迟应在汇缴前取得合规扣除凭证,但对于暂估结转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税前扣除时,并不受这个条款的限制。



好了,以上就是未取得发票,但已使用的固定资产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大家都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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