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两部门陆续下发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其中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免税政策时要注意进项税额的正确处理。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我们都知道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时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对于专门用于免税项目的固定资产可能会存在以下情形,一是免税期间购进;二是以前期间购进已经抵扣进项。对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处理,我们分析如下:对于专门用于免税项目的固定资产,当期新购进的,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直接转出;以前期间购进的固定资产已经抵扣进项,现在用于免税项目属于改变用途的情形,应当对进项税额按比例作转出处理。
财税2016 36号文件附件1第三十一条规定,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我们知道了专门用于免税项目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以及改变用途时的正确处理。但有朋友也会问,免税政策今年年底到期,明年就要征税了,如果固定资产仍然在使用,那么进项税额还要做处理吗?还能抵扣吗?
财税2016 36号文件附件2规定:2.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