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信用评价2022年扣了9分,为啥得分只有81分?怎么样也评不到A级了吗?
答复:贵单位起评分可能是90分。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贵单位起评分为90分,如果没有扣分,是可以评到A级的。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自开展2020年度评价时起,调整纳税信用评价计分方法中的起评分规则。近三个评价年度内存在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100分起评;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没有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90分起评。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经常性指标缺失是指:在评价年度内,税务管理系统中没有纳税评估、大企业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出具的决定(结论)文书的记录
但是,如果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中第一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第二条规定,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所列条件且失信行为已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可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所列条件但失信行为尚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无需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调整纳税人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文件的两个附件废止了,但失信行为的修复仍从其规定。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第二条规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其纳税信用级别及失信行为的修复仍从其规定。
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六条第(十)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所附《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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