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让你白来
商标注册不是一锤子买卖,除了正确使用注册商标并每十年进行续展一次外,还要时刻注意是否面临被撤三的风险。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有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后文简称:撤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在实际商标代理工作务实中,很多时候,我们会选择用四十九条的规定对某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被申请撤销后,如果商标所有权人不能及时、有效的提交商标的使用证据,那么商标就会被撤销。
近年来,随着商标申请量的逐年翻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优质语言词汇已经越来越少。但是注册量的增加,同时也使得相当多的商标处于注册成功,但未能真实有效使用的无用境地。迫使很多商标申请人,不得不用撤三等其他方式来处理商标注册障碍。
根据《商标法》规定,被申请撤三后,除了提供真实使用证据之外,还有那些情况可以不被撤销呢?
简单来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关于撤销三年不使用制度及证据材料要求:
文: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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