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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动态||美国专利商标局发布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政策报告

域外动态||美国专利商标局发布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政策报告 武大知识产权与竞争法
202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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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020年10月6日,美国专利和商标局(USPTO)发布了一份题为“公众对人工智能和知识产权政策的看法”的报告,全面审视了利益相关者对人工智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影响的各种观点,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以及数据保护等问题。本期推送翻译了该报告的摘要部分,点击“阅读原文”可获取报告全文。

一、背景

USPTO的一个关键优先事项是保持美国在创新方面的领先地位,特别是在包括人工智能在内的新兴技术方面。为了实现这一目标,USPTO一直在积极与人工智能领域的创新者和专家接触,以提升对与人工智能技术相关的知识产权的理解。此外,USPTO正在努力确保适当的知识产权激励措施,以鼓励这一关键领域的进一步创新。为此,2019年1月,USPTO举办了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政策会议,这是首批此类会议之一。这次会议有来自世界各地的知识产权专家参加,包括关于专利、商业秘密、版权、商标、知识产权执法、比较法以及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保护经济学的小组讨论。

在这些讨论的基础上,2019年8月27日,USPTO发布了关于人工智能发明专利的征求意见请求(RFC)。RFC就各种专利政策问题征求利益相关者的反馈,例如人工智能对发明人和所有权、主体资格、信息公开以及该领域普通技能水平的影响。意见期截止于2019年11月8日。USPTO收到了来自广泛利益相关者的99条意见,包括个人、协会、公司和外国知识产权局的意见。

2019年10月30日,USPTO发布了第二份RFC,涉及人工智能对其他知识产权政策领域的影响,包括版权、商标、数据库保护和商业秘密。第二次RFC的征求意见期于2020年1月10日结束。USPTO收到了来自广泛利益相关者的98条意见,其中包括个人、协会和公司的意见。

二、报告和公众意见的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结束后,来自USPTO各地的专家小组聚集在一起,审查答复并形成本报告。本报告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专注于第一次关于人工智能技术专利的RFC征求意见,包括人工智能背景、法律背景和公众意见综合。第二部分遵循第二次知识产权RFC征求意见的内容,致力于人工智能技术的非专利知识产权保护,如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

从公众意见的综合情况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主题:

1.一般主题

·许多意见都提到了人工智能没有公认的定义这一事实。由于该术语的定义十分广泛,公众建议对与人工智能相关的具体知识产权政策制定持谨慎态度。

·大多数公众意见虽然没有给出人工智能的定义,但同意目前的技术水平仅限于“狭义的”人工智能。狭义人工智能系统是那些在定义明确的领域(例如,图像识别、翻译等)中执行个别任务的系统。大多数人认为广义人工智能(AGI)的概念,即类似于人类拥有的智能,仅仅是一种理论上的可能性,可能在十分遥远的未来才出现。

·基于大多数人认为AGI尚未到来的观点,大多数意见表明,如果没有人的干预,目前的人工智能既不能独立进行发明,也不能独立创作。这些意见表明,人类仍然是人工智能运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这是考虑到人工智能技术的现状,评估知识产权法是否需要修改时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

·在所有知识产权话题中,大多数公众意见表达了一种普遍感觉,即美国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得到了正确的调整以应对人工智能的发展。然而,对于任何新的知识产权类别是否有利于建立更强大的知识产权制度,公众似乎存在分歧。

2.专利主题

·大多数公众意见认为,人工智能最好被视为通过计算机实现的发明的子发明。因此,目前的USPTO指南,特别是关于专利主体资格和计算机实施发明公开的指南,已经可以应对人工智能的进步。然而,一些意见强调,可能很难按照《美国法典》第35章第112(a)条的要求实现(即教公众制作和使用)某些人工智能发明。

·大多数公众意见认为,人工智能日益普遍,将影响USPTO和法院如何评估“拥有本领域普通技能的人”的法律假设标准,这一标准对于确定是否应该授予专利权至关重要。

·虽然没有多数意见就人工智能对现有技术(即提交专利申请时已知的知识)的影响达成一致,但一些问题被提交USPTO进一步审议,包括人工智能可能会使得现有技术大量扩散,甚至由于数量的增加而难以找到相关的现有技术。

3.其他知识产权主题

·尽管大多数意见表示,目前的知识产权法律在版权、商标、商业秘密和数据领域得到了正确的应用,但许多人认为,现有的商法原则可能足以填补人工智能进步(如合同法)后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空白。

·具体地说,在商标方面,大多数意见认为,人工智能将提高商标申请的审查效率。尽管在专利审查方面也普遍存在这种观点。

·许多意见表示,使用受版权保护的材料“训练”人工智能可能违反《美国法典》第17章第106(1)条规定的著作权人的复制权,这种使用可能是也可能不是合理使用。

·大多数意见发现,现行的合理使用原则不需要修改,因为合理使用是一种灵活的原则,能够适应在人工智能背景下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

·关于商业秘密和数据问题的话题引发了广泛的意见,涉及偏见、透明度、隐私等问题,以及关于人工智能的进步是否值得为数据权利建立独特的知识产权制度的辩论。

USPTO将利用这份报告来提炼问题,继续探索可能采取的其他措施,以加强对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领域知识产权的理解。包括进一步与公众接触,为利益相关者提供额外的指导,以及继续对知识产权审查员进行新兴技术方面的培训等方面。

翻译:龚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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