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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动态||欧盟普通法院判决认定立陶宛国家铁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域外动态||欧盟普通法院判决认定立陶宛国家铁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武大知识产权与竞争法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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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etuvos geležinkeliai AB(以下简称“LG”),是立陶宛的国家铁路公司,负责管理铁路基础设施和提供铁路运输服务。LG在1999年与Orlen Lietuva AB(以下简称“Orlen”)签订了一项商业协议,为Orlen在立陶宛提供铁路运输服务。Orlen是一家立陶宛石油公司,协议约定将Orlen位于立陶宛西北部的炼油厂的产品运输到海港,以便这些产品进一步运输到西欧。

2008年Orlen想通过另一家铁路运营商和另一条运输路线来完成产品运输,LG公司以铁路基础设施管理人的身份停运(移除)了这条19公里的铁路线路,理由是该线路轨道变形可能影响铁路运输安全。欧盟委员会于2017年10月2日做出决定,认为LG滥用其支配地位的行为违反欧盟竞争法。LG反对委员会的决定,向欧盟普通法院起诉。

欧盟普通法院作出判决,认为LG公司滥用其支配地位。首先,作为立陶宛铁路基础设施的管理者,LG公司负有以下法律责任:提供公共铁路基础设施、确保该基础设施具备良好的技术条件、确保铁路交通安全不受干扰,并在铁路交通受到干扰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来恢复正常情况。

此外,该企业在铁路基础设施管理市场上占有主导地位是由于以前的法定垄断,它没有对属于立陶宛的铁路网进行投资。在这种情况下,欧盟普通法院认为,不能根据必要设施的判例来评估移除轨道的行为,因为该判例法设定了一个更高的适用门槛。

欧盟普通法院肯定了欧盟委员会的判断,即该轨道所存在的问题并不能作为立即移除它的理由。在既有的监管框架下,LG不仅承担着保证铁路网安全的责任,也承担着将其(管理措施)带来的干扰最小化并提升铁路网的效能的义务。针对LG公司的抗辩,法院认为,LG公司没有充足的资金开始重建工作,也没有按照正常的步骤进行准备,LG公司没有理由如此匆忙地移除有争议的轨道。

欧盟普通法院认为,LG不仅是铁路基础设施的管理者,而且在相关市场上具有主导地位,因此它负有不损害、扭曲市场竞争的特殊责任。因此,在解决案涉轨道所存在的问题时,LG应该避免对市场竞争产生影响。LG拆除整个轨道的行为加大了进入市场的难度。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判决驳回LG的诉讼请求,但考虑到行为的严重性和持续时间,法院将罚款金额从2787.3万欧元减少到2006.86万欧元。

(翻译:喻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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