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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竞争上诉委员会(The Competition Appeal Board,以下简称CAB)驳回了Uber的上诉请求,维持了新加坡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the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Commission of Singapore,以下简称CCCS)对Uber的处罚决定。
2018年3月,Uber出售其东南亚业务换取Grab公司(东南亚打车租车服务供应商)27.5%的股权。同年9月,CCCS认为该交易会导致新加坡叫车平台市场的竞争大幅度减少,违反了《竞争法》第54条。因此,CCCS对Uber与Grab做出了罚款决定。Grab并没有对CCCS的处罚决定提出异议,支付了6,419,647新元的罚款。Uber向CAB提出上诉,寻求撤销该决定或减少罚款数额。
CAB指出,虽然新加坡采取的是合并自愿申报制度,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并时不进行申报没有任何风险。特别是合并不可逆时(如Uber的情况),合并方不仅可能存在违反《竞争法》第54条的风险,而且存在其随后作出的承诺(补救、减轻以及其他措施)被CCCS视为不充分或不适当的风险。
重要的是,CAB认为,CCCS在行使是否接受承诺的酌情处置权时,可以考虑采取阻止企业从事反竞争行为的做法,并决定向合并方发出指示,包括实施经济处罚。CAB明确表示,即使合并各方的承诺实际上足以补救或防止合并产生任何反竞争效果,CCCS也可以采取上述做法。
CCCS首席执行官Sia Aik Kor说,CAB的决定肯定了CCCS在处罚决定中得出的主要结论,并强化了这样一个信息,即大幅度削弱市场竞争的合并在新加坡是禁止的。新加坡的合并自愿申报制度旨在保障竞争与尊重商业自治之间的平衡。虽然合并方可以进行自我评估以确定其合并是否会导致削弱市场竞争,但如果他们有顾虑或不确定这一结果,则应向CCCS申请指导。如果合并方选择不在事前通知并获得CCCS的许可,如果合并可能存在潜在的竞争问题,他们就要承担违反《竞争法》第54条的风险。如果CCCS有合理理由怀疑反竞争合并已经完成或预期完成,则有权进行调查并采取适当的执法行动。
翻译:喻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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