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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4日,德国联邦议会通过了《数字竞争法》,这是《反限制竞争法》(ARC)的第10修正案。修订后的法律将给德国竞争法格局带来重大变化,特别是以下几个方面:
1.大幅提高德国合并制度的申报门槛;
2.为联邦卡特尔办公室(FCO)引入针对“数字守门人”的新工具;
3.贯彻《欧盟指令(EU)2019/1》(ECN+指令)的要求,以便更有效地调查反竞争行为;
4.对垄断行为的处罚规则进行修改。
本期推送重点介绍与并购活动和数字领域相关的重要变化。

一、合并控制的变化
1.提高申报门槛
根据德国法律,如果合并企业的营业额超过一定的门槛,交易便需要获得许可。ARC保持了这一基本原则不变,但是触发申报要求的营业额门槛已大幅提高。现在,如果合并符合以下条件便需要申报:
(1)双方在全球的总营业额超过5亿欧元(未修改),
(2)一方在德国的营业额超过5000万欧元(以前是2500万欧元),并且另一方在德国的营业额超过1750万欧元(以前为500万欧元)。
2.小型市场
德国竞争法的另一个特点也发生了改变:涉及小型市场的合并也需要预先申报。同时,即使合并会严重阻碍小型市场的竞争,FCO也拥有不禁止该项合并的自由裁量权。
此前,小型市场规则适用于(1)存在至少5年;(2)而且在德国的年度总营业额不足1500万欧元的市场(“小型市场”)。这一最低营业额的门槛现在已提高到2000万欧元。
3.连续收购战略
根据ARC修正案,FCO将能够对特定公司在某一行业未来发生的所有收购施加一般通知义务。但目标企业的营业额需要达到200万欧元,其中至少三分之二来自德国。
虽然这项修正案主要是为了应对区域废物管理市场的连续收购战略而提出的,但它也可能与数字领域相关。
二、数字领域的变化
本次修法使得德国竞争法能够进一步适应数字经济带来的变化。虽然2017年的修正案已经对数字化带来的新的竞争法问题有所回应。但是,本次修法可以说是一次影响深远的“大爆炸”式修法。
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在整个修法过程中,最受关注的事项之一是由ARC第19(a)条赋予FCO的新执法权力,这使得FCO可以禁止在多边市场活动的公司实施某些类型的行为。
为此,FCO必须首先确定某一公司对跨市场竞争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第19(a)(1)条)。在确定这一点时,FCO必须考虑若干因素,其中包括该公司能否获得与竞争、市场支配地位或纵向合并有关的数据。
一旦认定该公司具有此种重要意义(如果没有任何客观理由予以抗辩),FCO将能够禁止下列行为:
(1)在其公共网站上优先提供自己的产品/服务;
(2)在设备上预先安装自己的产品/服务,或以其他方式将其集成到所提供的产品/服务中;
(3)防止其他公司通过该公司以外的渠道向客户宣传或销售产品/服务;
(4)提供某项服务的条件是用户同意处理来自其他服务的数据,而不给用户充分的选择。
2.滥用相对优势地位
德国现行滥用规制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不仅处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在某些情况下还处理一家公司相对于其他竞争对手、客户或供应商拥有更优越的市场地位(相对优势地位)的情况。
例如,修订前的ARC第20(1)条规定,拥有相对优势地位的企业不得利用这一地位,使中小型客户或供应商处于不利地位。如果供应商或客户依赖于某项承诺,以致不存在转向替代性客户或供应商的充分和合理的可能性,则推定拥有相对优势地位。
ARC第20(1)条的范围现在已经扩大,使得所有企业都是这一规定的受益者,而不仅仅是中小型企业。这一修订的用意是考虑到,大型企业可能也会处于依赖地位,例如在处理“数字守门人”平台时。
3.数据获取
此外,新ARC还有以下特点:(1)明确了必要设施原则;(2)如果获取数据与竞争息息相关,则引入获取数据的权利(第20(1)(a)条)。根据修订后的规则,拒绝查阅这些数据可能构成滥用相对优势地位。

翻译:龚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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