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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动态||知识产权许可与竞争法的关系——日本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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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动态||知识产权许可与竞争法的关系——日本篇
武大知识产权与竞争法
202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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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经合组织于2019年6月5日至7日在巴黎举办“知识产权许可与竞争法的关系”圆桌会议,日本向经合组织提供参考材料,对日本的相关立法以及司法实践进行了详细介绍。本期知竞团队对日本向经合组织提供的参考材料进
经合组织
于
2019年6月5日至7日
在
巴黎
举办
“知识产权许可与竞争法的关系”
圆桌会议,日本
向经合组织提供参考材料,对
日本的相关立法以及司法实践
进行了详细介绍。本期知竞团队对日本向经合组织提供的参考材料进行了翻译,
材料原文可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
一、简述
知识产权能够鼓励公司进行研发,被视为具有促进竞争的效果。此外,技术交易通过对不同技术的组合,形成新的技术及其相关产品市场,从而提高技术使用效率和促进竞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知识产权制度激励企业进行创新,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对于知识产权制度而言,应当确保它的基本宗旨得到遵守并保证技术交易不会受到阻碍。
然而,在知识产权制度下,如果权利人不允许其他公司在任何条件下使用其知识产权,将会抑制技术和产品的竞争,至于市场竞争受抑制的程度则取决于知识产权人如何实施此类限制。
因此,在对此类限制适用《反垄断法》时,竞争政策必须使技术和产品的竞争免受任何偏离知识产权制度意图的限制的负面影响,同时应尽一切努力利用知识产权促进市场竞争。
首先,本文在第2节介绍了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基本关系。其次,在第3节简述了公平竞争贸易委员会根据《
专利
池指南》和《知识产权指南》处理与知识产权许可相关的竞争问题的方法。再次,在第4节介绍了日本最新的有关知识产权许可的案例。最后,第5节对本文进行简要总结。
二、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基本关系
《反垄断法》第21条规定:“本法的规定不适用于根据《著作权法》、《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或《
商标
法》行使权利的行为。”这意味着《反垄断法》适用于任何不被视为是“行使权利”的行为。换言之,任何在权利外观上看似行使权利,但实质上违背知识产权制度宗旨的行为不能适用《反垄断法》第21条的规定。
三、公平竞争贸易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的指南
公平竞争贸易委员会为了向公众表明其对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竞争问题的立场,并推动知识产权领域竞争规则的行成,公平竞争贸易委员会已发布了在《反垄断法》框架下行使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修订以应对情况变化。本节介绍了公平竞争贸易委员会根据《专利池指南》和《知识产权指南》处理知识产权相关竞争问题的方法。
(一)《专利池指南》
公平竞争贸易委员会于2005年发布了《专利池指南》,阐明了公平竞争贸易委员会将《反垄断法》应用于标准化
活动
以及相关专利池实践的基本原则。当时,为了迅速扩大产品市场,企业会联合制定和推广标准或将涵盖标准的专利集中之后进行一揽子许可。为此,越来越多的经营者要求公平竞争贸易委员会表明对这些行为的态度。
依据《专利池指南》的规定,当专利持有人不参与标准化活动时,专利持有人拒绝许可通常不构成对《反垄断法》违反。但是,当专利权人参与标准化活动,且相关专利得到广泛采用和推广时,如果专利权人拒绝许可,则可能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这表明所谓的“专利保留”可能违反了《反垄断法》。
《专利池指南》对专利池行为也有规定。根据《专利池指南》的规定,对于专利权人通过专利池授予竞争者专利,但同时对竞争者实施诸如差别许可、回馈授权、不可争执条款等行为应当进行个案分析。
(二)《知识产权指南》
《知识产权指南》制定的背景及概述
2007年,鉴于越来越多的公司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其知识产权和实施商业战略,加之越来越多的禁令和损害赔偿诉讼涉及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因此公平竞争贸易委员会重新制定了《知识产权指南》,取代了1999年发布的《专利和专有技术指南》。
《知识产权指南》规定了《反垄断法》适用于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原则上,专利持有人拒绝许可不会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但如果拒绝许可行为偏离或违背知识产权制度的宗旨,则因构成权力滥用而违反了《反垄断法》。此外,如果拒绝许可行为对竞争造成实质性的限制或可能妨碍公平竞争,也可能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也就是说,在充分考虑了限制的性质以及施加的方式之后,还需要分析知识产权人与被许可人是否属于同业竞争者,权利人的市场地位,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是否存在正当理由等因素。
(三)《知识产权指南(修正案)》
在技术创新显著的行业(例如信息和通信技术领域),相关案例表明,标准必要专利人正在提起禁令。在这方面,公平竞争贸易委员会对标准必要专利人提出的禁令进行审查,并阐明了标准必要专利人的实际许可情况。有的观点认为,标准必要专利人的这些行为可能会对企业的业务活动产生障碍,在某些情况下,拒绝许可行为可能对竞争造成实质性限制。因此,公平竞争贸易委员会在2016年修订了《知识产权指南》,以表明公平竞争贸易委员会对标准必要专利人进行《反垄断法》调查的立场。
修订后的《知识产权指南》规定:如果已宣布愿意根据FRAND原则授予标准必要专利的专利权人,实际上拒绝向竞争者发放许可或对竞争者提起禁令,那么标准必要专利人的行为可能违反《反垄断法》。
公平竞争贸易委员会发现,有的观点认为所谓的权利保留原则上不是竞争法问题,而是合同法问题。因此,考虑到反垄断法的实施可能会对标准必要专利人带来巨额损害赔偿,竞争执法机关应持谨慎的态度。尽管在日本发生这种巨大损害的可能性很小,但专利权人可能提起禁令,然而禁令将对竞争者和市场竞争带来更大的风险。
事实上,《专利法》第100条规定:“专利权人或专有被许可人可以向侵犯或可能侵犯专利权或专有许可的人提出损害赔偿,以停止或防止
侵权
行为”。这意味着,如果客观上存在任何专利侵权行为,专利权人可以提出禁令而无需审查主观过错。这就可能导致标准必要专利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提高竞争对手的成本进而造成进入壁垒,并可能限制相关商品或
服务
市场内的竞争。因此,为恢复市场竞争,仅依靠合同法是不够的。此外,正如下文所述的One-Blue案,在法院的审理期间,竞争者可能退出相关市场或者破产,这将严重损害相关市场内的竞争。因此,公平竞争贸易委员会认为《反垄断法》有进行干预的必要,以限制禁令滥用。
此外,还有观点认为拒付问题是与标准必要专利人许可相关的问题,但公平竞争贸易委员会迄今为止尚未发现相关案件。原则上,拒付问题是合同法问题,由《专利法》进行调整,但是,如果多个被许可人达成协议不向某些标准必要专利支付使用费,则可能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
四、日本知识产权许可案例
本节介绍了公平竞争贸易委员会的执法经验,并介绍了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就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提起禁令救济的观点。
(一)One-Blue案
本案中,拥有蓝光光盘标准必要专利的One-Blue与蓝光光盘制造商Imation Corporation进行了许可其标准必要专利的谈判。Imation表明愿意依据FRAND原则获得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但双方无法就专利许可费达成一致,最终谈判失败并引发诉讼。
2013年6月,One Blue通知Imation的三个主要客户,并声称One Blue的被许可人有权对Imation侵犯专利权提出禁令,试图限制Imation蓝光光盘的销售。最终,有一家零售商在一定时期内暂停了Imation生产和销售蓝光光盘的业务。
2013年8月,Imation向
东京
地方法院对OneBlue提起诉讼,法院于2015年2月作出判决。法院判决支持了Imation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One Blue的许可人不得寻求禁令救济,因为这可能构成权力滥用。尽管Imation获得胜诉,但Imation退出了蓝光光盘的生产和销售市场。
公平竞争贸易委员会认为One-Blue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公平竞争贸易委员会在调查中发现One-Blue与Imation在相关市场内是竞争关系,因此One-Blue的行为干扰了竞争对手的交易。此外,Imation愿意在FRAND原则下从One-Blue处获得标准必要专利,而禁令在损害了Imation的潜在交易机会的同时还削弱了Imation的竞争能力,从而影响了公平竞争。
(二)Apple Japan vs. Samsung Electronics案(2014)
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就Apple Japan诉Samsung Electronics案做出判决,并对要求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行使禁令的权利发表了观点。法院认为,如果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愿意在FRAND原则下对被许可人授予标准必要专利,则对于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提出的禁令,违反了《日本民法典》第11条的权利滥用原则,因此是不允许的。
五、总结
如前所述,《反垄断法》适用于符合知识产权权利外观、但实际上却违背知识产权宗旨的行为。不同法域的知识产权制度和诉讼制度不完全相同,因此竞争执法机关对于知识产权许可的态度和做法也有所差异。公平竞争贸易委员会为适应知识产权许可领域的不断变化,将会对已发布的执法指南及时进行修订。
(
翻译:
伍富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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