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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动态||知识产权许可与竞争法–欧盟篇(中)

域外动态||知识产权许可与竞争法–欧盟篇(中) 武大知识产权与竞争法
2020-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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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经合组织于2019年6月5日至7日在巴黎举办“知识产权许可与竞争法的关系”圆桌会议,欧盟向经合组织提供参考材料,对欧盟的知识产权许可和竞争法、欧盟竞争法下有关知识产权许可的指南以及欧盟在知识产权许可领

经合组织于2019年6月5日至7日在巴黎举办“知识产权许可与竞争法的关系”圆桌会议,欧盟向经合组织提供参考材料,对欧盟的知识产权许可和竞争法、欧盟竞争法下有关知识产权许可的指南以及欧盟在知识产权许可领域的竞争执法进行了详细介绍。上一期推送分享了欧盟的知识产权许可和竞争法,本期知竞团队对欧盟竞争法下有关知识产权许可的指南进行翻译,其余部分将于明日推送,材料原文可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


二、欧盟竞争法下有关知识产权许可的指南
正如第一节所介绍的,除了欧盟竞争法,还存在关于许可协议的二级立法和指南。在知识产权领域,存在许多对《条约》第101条进行解释的规则。
有关《条约》第101条的二级立法主要采用集体豁免条例和指南的形式。集体豁免条例依据《条约》第101条第3款的规定进行了类型化列举,而指南主要总结、概括欧盟法院的判例。此外,指南还提供了如何评估某些行为是否符合竞争法规则的案例。
集体豁免条例和指南均由欧盟委员会通过,并定期进行审查。集体豁免条例与指南常被欧洲法院、欧盟及其成员国用以评估竞争案件。
以下就知识产权的二级立法和指南的主要内容及其适用方式作简要说明
(一)集体豁免条例中的共同要素
在介绍不同的集体豁免条例之前,总结发现集体豁免条例存在以下共同要素:
1.某项协议不适用集体豁免条例中的安全港规则并不意味着该协议会被欧盟竞争法处罚。对协议的集体豁免是基于以下假设:协议受到《条约》第101条第1款的限制,但这些协议又同时符合第101条第3款规定的四个要件。换言之,不能推定属于集体豁免之外的协议类型将被第101条第1款所规制或者不能适用《条约》第101条第3款的规定。
2.集体豁免条例通常仅在不超过某些市场份额阈值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而一旦超过了规定的市场份额阈值,该协议就不能适用集体豁免条例中的安全港规则。
3.此外,某些类型的协议条款无法得到集体豁免条例的保护。通常有两类条款不能适用集体豁免条例中的安全港规则:
(1)“核心限制”是对竞争危害较大的条款类型,核心限制条款的存在将使整个协议不受集体豁免条例的保护。这些核心限制条款通常包括固定价格条款和限制商品数量条款。欧盟委员会认为,这些核心限制条款因其目的具有限制性,因而不适用《条约》第101条第3款的规定。
(2)一些集体豁免条例还列出了“被排除的限制”条款,而这些“被排除的限制”条款可能无法适用集体豁免条例中的安全港规则。如果协议的其余部分可与排除限制条款相分开,那么,协议中存在这些“被排除的限制”条款并不意味着协议的其余部分不能适用集体豁免条例中的安全港规则。
4.即使属于安全港规则的协议类型,欧盟委员会也可以“根据(EC)第1 / 2003号条例的第29(1)条撤销该项豁免。
(二)《技术转让协议集体豁免条例》及其相关指南
《技术转让协议集体豁免条例》是将竞争法适用于许可协议的二级立法。该条例也是最常用的评估许可协议是否适用《条约》第101条的重要依据。
简而言之,依据《技术转让协议集体豁免条例》的规定,将推定协议双方之间的技术转让协议满足《条约》第101条第3款规定的要件,因此不受《条约》第101条第1款的禁止。与其他集体豁免条例一样,只要不超过某些市场份额阈值、许可协议中不包含某些“核心限制”条款或“被排除的限制”条款,就可以适用安全港规则。根据《技术转让协议集体豁免条例》的规定,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六个事项:
(1)仅涵盖“技术转让协议”,这意味着原则上仅用于生产合同产品的技术许可协议或技术转让协议才能适用《技术转让协议集体豁免条例》的相关规则。
(2)尽管涉及两方以上的协议(例如大多数技术池)不在《技术转让协议集体豁免条例》的涵盖范围内,但欧盟委员会将在此种情况类推适用《技术转让协议集体豁免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3)并非所有知识产权许可协议都可以被豁免。
(4)只要不超过特定的市场份额阈值,《技术转让协议集体豁免条例》中的豁免都可以适用。具体而言,竞争企业的阈值为20%,非竞争企业的阈值为30%。
(5)《技术转让协议集体豁免条例》的核心限制条款包括价格固定条款和大多数的限制产量条款。
(6)“被排除的限制”条款包括不争执条款和大多数类型的异议终止条款。
《关于技术转让协议适用<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的指南》对《技术转让协议集体豁免条例》进行了补充,并对许可费义务、限制使用范围、不竞争义务或和解协议等问题的解决提供指导。
这些指南还提供了一个框架,以审查集体豁免条例未涵盖的协议。其中一个突出的例子是《准则》第4.4节,本节涉及技术池的规定。正如上述,《技术转让协议集体豁免条例》通常不会规定技术池,因为它们通常涉及两个以上的参与者。尽管有关技术池的规定不属于《技术转让协议集体豁免条例》的规制范围,但该指南还是专门说明了如何最大程度地提高此类协议所产生的积极效果,以确保它们符合欧盟竞争法的要求。
(三)《纵向协议集体豁免条例》及其相关指南
《纵向协议集体豁免条例》规定了欧盟委员会认为满足《条约》第101条第3款规定的纵向协议类别。纵向协议是在生产或分销链的不同层次企业之间的协议,与双方可以购买、出售或转售某些商品或服务的条件有关。
虽然《纵向协议集体豁免条例》并不侧重于许可协议,但实际上有时可以适用于有关知识产权的纵向协议。
与《技术转让协议集体豁免条例》和其他集体豁免条例一样,《纵向协议集体豁免条例》也适用于不超过一定市场份额(30%)、不包含一系列“核心限制”条款和“被排除的限制”条款的协议。
《纵向协议集体豁免条例》中的规定在《纵向协议指南》中作了进一步说明,该《指南》为公司提供指导,以便其能够自我评估纵向协议对竞争的影响。《准则》第4节对包含知识产权条款的纵向协议进行了规定。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委员会于2018年10月3日对《纵向协议集体豁免条例》进行了审查,该审查将于2022年5月31日结束。
(四)《研发集体豁免条例》
《研发集体豁免条例》对某些类别的协议、决定和协同行为规定了集体豁免。这些协议、决定和协同行为以保护产品、技术的研发、直至工业应用的研发过程以及对结果的使用为目标。
与《技术转让协议集体豁免条例》类似,《研发集体豁免条例》也特别提到了知识产权。
与《纵向协议集体豁免条例》情况类似,只有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研发集体豁免条例》才适用于许可协议:(1)知识产权条款非此类协议的主要部分;(2)未超过某些市场份额阈值;(3)协议中不包含“核心限制”条款与“被排除的限制”条款。
最后,《研发集体豁免条例》能否适用还受限于以下条件:参与各方需要充分了解研发的最终结果;在特殊情况下,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五)《专业化集体豁免条例》
《专业化集体豁免条例》对专业化协议规定了集体豁免。专业化协议涉及两个及以上的经营者在产品的生产和供应方面合作的情况,包括一方同意不生产这些产品而从另一方购买产品的情况。
《专业化集体豁免条例》的适用条件是协议双方的市场份额合计不超过20%,且专业化协议不以直接或间接地方式实施固定价格、分割市场的反竞争行为。
与《纵向协议集体豁免条例》和《研发集体豁免条例》一样,只有在知识产权条款附属于专业化协议的情况下,协议才能适用《专业化集体豁免条例》的安全港规则。
(六)《横向指南》
《关于对横向合作协议适用<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的指南》(以下简称《横向指南》)对《研发集体豁免条例》和《专业化整体豁免条例》的规定进行了补充和细化。此外,就某些横向协议类型的自我评估方法,《横向指南》也提供了详细说明。
《横向指南》中有一节专门讨论了标准化协议,《横向指南》认为这些协议通常会产生积极影响。《指南》提到的以下内容将有利于标准化对竞争产生促进作用:公司不受限制地参与标准制定、透明的标准采用程序以及确保公平、合理和无歧视的原则。
《横向指南》第7.3.3节还说明了标准化协议可能产生的限制竞争影响。

(翻译:伍富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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