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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商标之争?奇虎不敌京东,第17404709号“360商城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失败

360商标之争?奇虎不敌京东,第17404709号“360商城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失败 知识产权情曝
2017-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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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如共存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存在关联,从而产生混淆。

关于第17404709号“360商城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002830号

 

    申请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立方联合(北京)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404709号“360商城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923075号“360京东商城buy.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491182号“360buy.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且“360”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大量注册使用及广泛宣传,在国内公众中具有了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密切关系。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的背景资料介绍、申请人及其系列“360”产品获奖情况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阿拉伯数字“360”、中文“商城”和图形构成,引证商标一由阿拉伯数字“360”、中文“京东商城”、外文“buy.com”构成,引证商标二由阿拉伯数字“360”、外文“buy.com”构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有阿拉伯数字“360”、中文“商城”,与引证商标二均含有阿拉伯数字“360”.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如共存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存在关联,从而产生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2类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工业品外观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第42类包装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 蔡丽颖   孙明娟  张鸿烨 

2017年1月16日

专业顾问:万文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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